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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静新华和杉杉控股互指违约 杉杉或放弃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
发布时间:2020-07-14 09:18 | 来源:中新经纬


  杉杉控股接手徽商银行股权一事又有新动向。7月8日,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静新华)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称,对于转让徽商银行股权一事,因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未能按约履行协议内容,中静新华已对其提起诉讼。

  7月10日,杉杉控股发布声明回击,称中静新华违约在先,并未交割标的,杉杉控股已先行提起诉讼,中静新华隐瞒被诉事实,采取欺骗手段恶意诉讼。

 

  徽商银行方面则表示,此事件是我行股东和交易对手之间的纠纷,我行也在关注当中。

  中静新华称对方未按约定时间付全款

  根据中静新华的公告,2019年8月20日,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签订了一份《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徽商银行)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静四海)股权之框架协议》(下称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本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款,但截至2020年6月1日仍未付清。

  中静新华在公告中表示,截至2019年11月15日,杉杉控股仅向中静新华累计支付了29.3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6月1日,累计支付了48.9亿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杉杉控股陆续向公司支付了部分转让价款,但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经公司一再催促,杉杉控股仍未就支付剩余款项给出合理的时间表”。中静新华在公告中表示。

  因杉杉控股未能按约履行协议内容,2020年6月1日,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发出《关于终止<协议>的通知》。但已过《通知》中确定的最后期限,杉杉控股并未办理与终止《协议》有关的事项。

  中静新华还称,因为其违约给中静新华造成重大损失,估算损失金额约82.82亿元人民币。因此除目前已收取的杉杉控股支付的48.9亿元人民币外,中静新华还有权进一步向杉杉控股主张损失赔偿。

  在公告中,中静新华透露,已于近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现已完成立案。

  杉杉控股称中静系未交割标的

  7月10日,杉杉控股则发布声明表示,是“中静新华违约在先,杉杉控股已就此提起诉讼”。

  杉杉控股称,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已累计支付交易对价38.9亿元,但目前中静新华仅向杉杉集团交割了中静四海51.6524%股权的标的资产,对应交易对价为18.82亿元。杉杉控股已付的剩余约20.08亿元股权转让款,中静新华并未向杉杉控股交割相对应的交易标的资产。

  杉杉控股还指责对方,在办理其持有的2.25亿股内资股过户过程中,拖延提交转让资料,在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过程中设置障碍,时至今日仍未过户至杉杉控股名下,违背了协议约定,导致后续履约无法进行。

  2020年6月1日,中静新华向杉杉控股发送了关于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杉杉控股依法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

  “中静新华隐瞒上述案件已被立案且其已收到案件材料的事实,恶意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同诉讼。”杉杉控股在声明中写道,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6月2日先行立案,且诉讼全套材料已送达中静新华,中静新华对此明确知悉。但其利用黄山中院不知情,同时恶意申请对杉杉控股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黄山中院于2020年7月3日查封了杉杉控股和杉杉集团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

  中静新华主张本案依法应移交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鉴于2020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与中静新华在黄山中院的诉讼为同一法律纠纷,且该诉讼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先立案。因此,7月6日,杉杉控股已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此案裁定移送给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杉杉控股或放弃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

  官网介绍,徽商银行是全国首家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1997年4月4日注册成立,2013年11月,徽商银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6年11月,徽商银行发行8.88亿美元的境外优先股,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截至2019年末,该行注册资本约为121.55亿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显示,“中静系”、“杉杉系”和徽商银行三家的关系起源于2007年,彼时中静集团与杉杉集团共同重组中静四海,作为合作对外投资的平台公司,入股并受让1.41亿股徽商银行股权。此后通过一路增持,中静系成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

  期间一度传出中静系与徽商银行不合的传闻。在入股12年后,2019年8月,中静系选择清仓减持,让出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的席位。

  2019年8月27日,中静新华发布公告称,8月20日,与杉杉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中静新华拟向其转让持有的中静四海实业51.65%的股权至杉杉集团,交易对价为18.82亿元。中静四海主要持有徽商银行5.06亿股内资股,占该行总股本的4.16%

  据券商中国报道,中静新华直接持有的2.25亿股也已于8月20日转让给杉杉控股,合计作价15.69亿元,但并未办理完过户手续。

  至此,杉杉系已经接手中静系持有的徽商银行7.31亿股内资股,需要支付共计34.51亿元。

  此外,中静系还通过中静新华香港、Wealth Honest、Golden Harbour 3个境外企业合计持有徽商银行约12.46亿股徽商银行的H股。

  根据港交所披露的信息,这3个公司的股权拟转让给3家不同的境外企业——Dragon Sound、Joy Glory和Superior Logic,而这三家公司均与杉杉控股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徽商银行股权披露 来源:港交所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此次交易的价格为6.98元/股,杉杉系若要收购上述H股股权,需要支付86.97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杉杉系需要动用121.48亿元才能“吃”下中静系手中的所有徽商银行股权,进而成为该行的第一大股东。

  不过,徽商银行在二级市场的股价一直表现平平,截至2020年7月10日收盘,徽商银行的股价报2.62港元/股(约合2.37元人民币/股),市净率仅0.35倍。

  

徽商银行股价 截图来源:Wind

  杉杉控股为何没有按照协议给中静系支付剩下的款项?对此,中新经纬客户端向杉杉控股方面询问,工作人员称要进行核实,核实后再回复,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中新经纬客户端尝试联系中静新华,其电话无人接听。

  徽商银行方面则回复中新经纬客户端称,此事件是我行股东和交易对手之间的纠纷,我行也在关注当中。

  无论这场官司的结局如何,杉杉控股或都将与徽商银行第一大股东席位无缘了。

  根据中静新华公告中的诉讼请求,要求杉杉控股返还中静四海51.65%的股权,如果中静系胜诉,那么,杉杉系将无法继续持有徽商银行的股权。

  而根据杉杉控股的诉讼请求,要求中静新华协助办理其名下的徽商银行内资股约2.25亿股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如果杉杉系胜诉,那么杉杉控股将持有徽商银行共计6.01%的股权,中静系则仍将持有徽商银行10.25%的H股股权,依然为徽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

  中新经纬客户端还注意到,杉杉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月发布公告称,拟以7.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4亿元)收购LG化学旗下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而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

  6月23日,上交所向公司下发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要求杉杉股份说明本次跨境、跨行业资产购买的原因,交易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自筹资金的计划及控股股东与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及付款能力进行解释。

  对于上述问询函,杉杉股份于6月30日和7月7日两次发布延迟回复公告,并称“所涉部分事项相关细节尚需与相关方进一步核实、补充、完善,公司无法按期完成上述《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对于杉杉控股和中静新华之间的诉讼情况,中新经纬客户端也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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