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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钰集团及董事长遭通报批评 对外担保4亿元未及时信披
发布时间:2020-04-29 10:15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8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融钰集团”;证券代码:002622)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融钰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融钰集团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4亿元,占融钰集团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20%。融钰集团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融钰集团送达(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2020年2月4日,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宜,涉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639号)。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4.04亿元,占融钰集团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55%。融钰集团未就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18日才对外披露。

  深交所指出,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5条、第7.3条、第7.6条、第11.1.1条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1条、第8.3.4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尹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0条、第3.1.14条、第3.4.6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财务总监邓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1.1条、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裁陆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尹宏伟、财务总监邓强和总裁陆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7.3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7.6条: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第 7.3 条或者第 7.4 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4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尹宏伟,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

  邓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陆璐,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经查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0月,融钰集团为上海彰衔实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徽商银行合肥瑶海工业园小微支行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合计4亿元,占融钰集团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20%。融钰集团未就该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融钰集团送达(2018)京04民初639号民事诉讼案件传票。2020年2月4日,融钰集团获悉投资者投诉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事宜,涉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639号)。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4.04亿元,占融钰集团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55%。融钰集团未就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18日才对外披露。

  融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15条、第7.3条、第7.6条、第11.1.1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1条、第8.3.4的规定。

  融钰集团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尹宏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2.2条的规定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第3.1.10条、第3.1.14条、第3.4.6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财务总监邓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3.1.1条、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融钰集团总裁陆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3.1.10条、第3.1.14条的规定,对融钰集团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尹宏伟、财务总监邓强和总裁陆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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