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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一营业部营销总监违规被警示 代理客户进行账户操作
发布时间:2020-04-09 10:56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9日讯 上海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吴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吴迅雷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证券代码:600837)上海宣化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总监期间,存在代理客户进行账户操作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吴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吴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迅雷:

  经查,你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宣化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总监期间,存在代理客户进行账户操作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循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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