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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医药蹭瑞德西韦热点遭监管关注 董秘王征野遭批评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6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上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医药",科创板证券代码"688166")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及对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博瑞医药2月12日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批量生产,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司研发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是可以批量生产的。经核实,博瑞医药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博瑞医药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进一步混淆了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相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

  上交所公告显示,博瑞医药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经核实,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物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

 

  博瑞医药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就相关药物研发生产面临的临床实验结果、监管审批、专利授权等重大不确定性进行了风险提示;但未能明确区分相关药品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所披露的“批量生产”实际属于药物研发阶段,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

  综上,博瑞医药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4条、第5.2.4条等有关规定。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同日,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司研发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肯定不是实验室的那种样品,而是可以批量生产的。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进一步混淆了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相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对公开媒体的相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8条、第5.1.2条、第5.1.4条、第5.2.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瑞医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4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2.4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则、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

  (四)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8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3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以下为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科创公监函〔2020〕0001号

  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证券简称:博瑞医药,科创板证券代码:688166。

  经查明,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经核实,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物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

  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就相关药物研发生产面临的临床实验结果、监管审批、专利授权等重大不确定性进行了风险提示;但未能明确区分相关药品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所披露的“批量生产”实际属于药物研发阶段,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

  综上,公司信息披露不清晰、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2条、第5.1.4条、第5.2.4条等有关规定。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3号

  关于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征野,时任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0年2月12日,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公司研发生产的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肯定不是实验室的那种样品,而是可以批量生产的。同日早些时候,公司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和制剂技术,并已经批量生产出瑞德西韦原料药,瑞德西韦制剂批量化生产正在进行中。

  经核实,公司公告中所称“批量生产”实际为药品研发中小试、中试等批次的试验性生产。公司尚未取得药监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专利权人授权,不具备进行药品商业化批量生产的应有资质。在相关信息披露中,公司未能明确区分相关药品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所披露的“批量生产”实际属于药品研发阶段,而非已完成审批并开始正式生产销售瑞德西韦原料药和制剂。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进一步混淆了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相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

  综上,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对公开媒体的相关表述不清晰、不准确,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8条、第5.1.2条、第5.1.4条、第5.2.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符合客观事实且风险提示充分,“批量生产”相关表述系药品研发注册领域的术语,不存在不准确的情形;同时,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的信息,是对研发项目进展情况的客观描述,所透露信息未超过公司公告披露内容,也不存在提前透露信息的情形。另外,其相关行为系信息披露经验不足,未能充分考虑投资者对药品研发术语的熟悉程度,且事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核查工作,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就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而言,公司信息披露中的“批量生产”实际在药品研发领域特指“小试、中试”等阶段的生产,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士很难知晓其特定含义。同时,“批量生产”并非医药行业专用术语,而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的用语,通常易被理解为规模化、商业化生产。公司理应知悉相关专业用词含义与通常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导致混淆,但未在公告中就其差异进行说明,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的情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在接受公开媒体采访中称相关药品“不是实验室的那种样品,而是可以批量生产”,进一步混淆了试验性生产与商业化生产,且被媒体广泛转载、传播,扩大了可能造成的市场影响。

  在责任认定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理应熟悉信息披露规则及真实、准确、完整要求,在公开媒体表达相关事项时理应更加审慎、客观。王征野既是对公司相关公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是接受采访时进一步强化相关不清晰、不准确表述的直接实施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故对其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另外,对于公司积极投入、研发相关药品并拟以捐赠方式践行社会责任,对相关药品研发生产面临的临床试验结果、监管审批、专利授权等重大不确定性已进行了相应披露,且后续积极配合监管等情况,本所已予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征野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本所根据相关规则,已另行对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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