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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股东润铠胜投资吃警示函 承诺增持1亿成忽悠
发布时间:2019-11-05 09:55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4号)显示,经查,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铠胜”)存在如下问题:

  2018年2月14日,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股份”,000407.SZ)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润铠胜承诺自公告日起12个月内拟增持不低于1亿元的胜利股份股票。润铠胜未能按期履行承诺。此外,润铠胜未能对所持胜利股份股票被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积极配合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润铠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润铠胜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规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润铠胜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为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赖钦祥为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85%。

  胜利股份成立于1994年5月11日,注册资本8.8亿元,于1996年7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8788.63万股,持股比例9.99%,润铠胜为第二大股东,持股8207.59万股,持股比例9.33%。

  胜利股份2018年2月14日发布的《董事会关于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胜利股份于2018年2月13日收到大股东润铠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润铠胜计划从即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资金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54号

  广州润铠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2月14日,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股份)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承诺自公告日起12个月内拟增持不低于1亿元的胜利股份股票。你公司未能按期履行承诺。此外,你公司未能对所持胜利股份股票被冻结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积极配合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规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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