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显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华”)以及当事人张乾明、刘凤兰在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
中审华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尾号0025账户对账单显示,ST银河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分别收到江西某公司转入6000万元、325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但进行会计处理时,ST银河将上述资金往来的业务实质描述为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互转及收到子公司回款,并通过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及与子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核算。上述往来金额已超过审计计划中确定的整体重要性水平5200万元。针对上述会计核算与业务实质不符事项,中审华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经查,中审华对ST银河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9家公司均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056.43万元;对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8家公司,有15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808.67万元;对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87家公司,有81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4808.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对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经查,ST银河工商银行尾号0639账户于2017年9月8日注销,ST银河相关审计底稿中无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的记录,中审华亦未在底稿中说明未进行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中审华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乾明、刘凤兰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中审华及上述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审华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ST银河全称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0日,注册资本11亿元,于1998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徐宏军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7月16日,ST银河第一大股东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7 亿股,持股比例46.98%。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ST银河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08%;ST银河为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9.34%。
中审华成立于2000年9月19日,在四川、陕西、北京等19个地方设有分所。当事人张乾明,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财院,就职于中审华湖南分所且为合伙人(股东),于1995年7月1日获得批准注册。
当事人刘凤兰,本科学历,就职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陕西分所,于2016年5月6日获得批准注册。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规定: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8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刘凤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河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ST银河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货币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怀疑态度
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获取的广西北部湾银行尾号0025账户对账单显示,ST银河于2017年12月28日、29日分别收到江西某公司转入6,000万元、3,25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但进行会计处理时,ST银河将上述资金往来的业务实质描述为公司银行账户间资金互转及收到子公司回款,并通过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及与子公司的往来账户进行核算。上述往来金额已超过审计计划中确定的整体重要性水平5,200万元。针对上述会计核算与业务实质不符事项,你们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针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经查,你们对ST银河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9家公司均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056.43万元;对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18家公司,有15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2,808.67万元;对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ST银河子公司)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未回函的87家公司,有81家公司未实施替代程序,涉及金额合计4,808.2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对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经查,ST银河工商银行尾号0639账户于2017年9月8日注销,ST银河相关审计底稿中无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的记录,你们亦未在底稿中说明未进行函证的理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乾明、刘凤兰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