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天热电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7亿元,同比增长0.34%;实现归属母净利润-1.84亿元,同比增长7.32%;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85亿元,同比亏损2.09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出5.88亿元,过去5年H1皆为大额流出,主要由于收款集中在下半年的行业特性导致;报告期末总资产54.01亿元,同比增长6.24%,资产负债率76.23%,同比去年略微下降,但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惠天热电称2019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环境和运行状况较上一报告期无大的变动,煤炭等原材料价格同比无明显变化,供热成本仍居高不下。
营收陷入瓶颈
惠天热电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居民及非居民提供供热及供暖工程服务的公司,其经营模式在目标供热区域内,为各类民用商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服务,与区域内用热用户签署供热协议,通过向用户收取采暖费或供暖工程款的方式实现运营收益。采暖期为5个月(当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收费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确定。
截止2019年H1,惠天热电的供热面积约7048万平方米,占沈阳市城市总供热面积近1/4。
作为一家老牌上市公司,并且是沈阳供热领域的龙头公司,多年来偏安一隅,经营范围和客户地点都未有较大变化,虽然避免了扩张的风险,但也导致营收规模难有大的发展。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惠天热电2015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分别为15.69亿元、18.3亿元、17.66亿元、19.08亿元和9.97亿元,同比变动为-0.27%、16.63%、-3.48%、8.05%以及0.34%,年复合增长率仅6.75%。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营收相比2015年增长2.61亿元,同比增长了16.63%,大大拔高了惠天热电的年复合增长率。而增长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沈阳市政府推行“拆小联大”政策,计划拆除市内全部20吨以下燃煤锅炉,未来进一步拆除40吨以下燃煤锅炉,涉及4300万平方米的供热面积。惠天热电抓住政策时机拓展,当年供热面积达到了5900万平方米。
鉴于2016年营收的大幅增长只是政策因素引发的一次对存量市场的重新划分,并不具有可控性和内生增长驱动力,故政策红利一过,惠天热电2017年营收也同比降低3.48%,2018年同比也仅增长8.05%,可见惠天热电近年陷入了增长瓶颈,业绩天花板隐现。
主营成本连年攀高
在收入逐步陷入增长瓶颈时,惠天热电并不是如常识般进入了收入盈利稳定的成熟期,成为一头稳定回报的“现金奶牛”,反倒是主营业务成本一直没有停下增长的脚步,2015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13.15亿元、16.87亿元、16.65亿元、18.37亿元和10.87亿元,逐年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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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毛利也因此逐年走低,2015年至2018年以及2019年上半年实现毛利分别为2.54亿元、1.43亿元、1.01亿元、0.72亿元和-0.9亿元,毛利率分别为16.2%、7.83%、5.73%、3.76%以及-8.98%,近几年连续增收不增利,哪怕是2016年营收增长较快的年份,毛利率和毛利依然双双同比下降,可见惠天热电已不仅仅是收入天花板隐现,难以遏制的成本才是一头真正的“噬利猛兽”,目前依然未看到“降服”的迹象。
主业不佳,又无突出投资性收益的情况下,不得不面对的却是期间费用的逐年抬升,2015年至2018年的销售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2.61%、11.29%、13.76%和14.23%,一直保持增长态势,结果就是营业利润陷入多年亏损的窘境,对应期间营业利润分别为0.72亿元、-0.58亿元、-1.83亿元和-0.5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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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面对连续的营业利润为负的情况,惠天热电也是一直凭借着营业外收入来扭亏,2015年至2018年的营业外收入分别为0.44亿元、1.87亿元、1.29亿元和0.83亿元,对应期间净利润为0.80亿元、0.61亿元、-0.56亿元以及0.23亿元;通过查阅报告附注可知,营业外收入主要是政府补助,可见惠天热电十分依赖政府的“输血”。
但需要强调的是,政府补助尤其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新的会计准则对经营性的政府补助进行资本化或计入营业利润项目)具有偶然且金额不定的特性,其对企业的业绩也会产生放大波动的影响,长期来看,不稳定或者说不是源自内生的盈利来源,并不能真正改善企业运营,甚至会产生依赖性,减损企业的“自愈”能力,真正主动的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经营效率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惠天热电在企业治理上也是几次爆出隐患,收到证监局的监管,或许这也是其经营困境的一个合理注解。
先是2017年由于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的警告、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一是人员、机构运作等方面,未按规定与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集团”)保持独立,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即实施关联交易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被出具警示函。
三、惠天热电未按规定与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人员分开、机构独立运作,被要求责令改正。
又于2019年5月由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被辽宁证监局要求责令改正:
一是惠天热电在业务方面未按规定与控股股东的母公司公用集团保持独立,主要表现为:2017年-2018年,公用集团以下发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定惠天热电煤炭采购供应商名录,干扰惠天热电的独立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惠天热电内部控制关键程序缺失,风险评估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及时开展公司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