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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及三名高管被监管处罚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发布时间:2019-09-12 10:08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9月12日讯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 股票代码:300156)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对董事长吴道洪、总经理刘骏、财务负责人刘银玲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吴道洪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刘骏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刘银玲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北京监管局对上述负责人出具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道洪: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骏: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银玲: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7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15.75亿元、8.35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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