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因光伏产业调整使得2018年亏损超11亿,同时因光伏产业的调整也迫使公司业务进行大规模调整,也由此引发出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向日葵与公司前电池事业部设备总监张某因为岗位调整问题多次诉诸法院。张某一度在法庭上提出了高达66万元的补充支付及赔偿要求。双方相互起诉,经过多次审理才使纠纷尘埃落定,最终法院判决向日葵向对方支付8088元。
入职近5年 升职仅4个月被公司调岗
2013年12月,向日葵与张某签订第一份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试用期为3个月,张某从事设备部经理岗位工作,试用期内月工资为1310元,试用期满后,月岗位工资为1310元,绩效工资、奖金、补贴等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效益情况另行计发。同时合同约定,公司需要调整张某的工作,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不按时到岗或不服从安排,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2013年12月16日,向日葵的《录用审批表》上则载明张某的试用期工资1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13900元。由向日葵主管领导“张某1”签名及人事行政总监和总经理意见。
向日葵的《薪酬评定表》中也载明张某目前岗位为设备总监,基本薪酬13900元,综合评价为工作负责、业绩突出,自从担任设备经理3年来,公司设备管理状况大幅改善,设备稼动率、完好率、维修成本、团队建设均大幅改善,远超预期。
2016年12月9日,向日葵与张某签订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张某被安排为操作工岗位工作,月工资1660元。岗位变动的到岗要求与前一份合同相同。
2018年4月2日,向日葵发文,聘任张某为电池事业部设备总监。
2018年7月16日,向日葵发布停产通知,载明“公司各部门:因国家对光伏行业政策变更,公司不得不缩减产能,经公司研究决定,从7月18日起停止电池二车间的生产经营,二三车间人员部署将重新调整,后期根据产能需求再另行通知”。
2018年8月6日,向日葵发文,聘任张某为电站事业部工程师,并要求其于2018年8月6日到任。张某回复公司表示不同意调任。随后,张某在向日葵处上班至2018年8月6日,自2018年8月7日起请病假至同年9月23日。
提66万补偿要求 法院仅支持8千元
2018年8月10日张某向绍兴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书中写明“本人自2013年12月入职至今,每周都是上六天班……对本人调岗、降职、降薪的决定公司也未依法与本人协商,后胁迫的手段强行变更劳动合同,违法法律规定。现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2018年10月16日,该委于作出裁决,支持张某要求与向日葵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请求,并由向日葵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张某的其他请求亦进行了裁决。
对于仲裁结果,向日葵率先向法院起诉了张某。向日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不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19万元;二、不需向张某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6591.86元;三、不需向张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1496.46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该案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面对向日葵的起诉,张某则提出包括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未交少交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加班费等以及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共计66万余元。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张某称公司进行调岗,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时态度强硬恶劣,坚持要让自己调动,不给任何说明,导致当晚头疼,晚上就医,同时也给自己精神上造成伤害。
法院审理后支持双方自2018年9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向日葵向张某支付2018年5月工资6591.86元及未休年假劳动报酬1496.46元,合计8088.32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向日葵及张某均向法院提起上诉。向日葵再次主张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而张某的要求则降低至,要求向日葵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每周六、日加班费5.62万元、未休年假劳动报酬6375.8元以及2018年6月工资差额6591.86元,合计6.92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与张某的工资标准应当如何认定。法院认为,从张某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来看,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班工资、奖金及补贴合计1.39万元,另还有工龄补贴、通信费等。因此一审确认向日葵支付张峰6月生于工资6591.85元并无不当。对于未休年假认定,张峰2018年张某还可享受年休假为1天,因此核算张某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为1496.46元。故二审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另案要求18万赔偿金 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出来之前后,张某就要求向日葵支付赔偿金事宜,另案起诉了向日葵,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17.83万元。该案分别于5月7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日葵在庭审中表示,对张某的调岗完全是处于公司业务调整的需要。向日葵称,2018年5月31日《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要求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导致整个光伏行业产品需求萎缩,所有光伏企业也受到了沉重打击,公司不得不缩减产能。公司为了生产经营所需也不得不调整部门和人员设置,于2018年7月关闭了电池二车间,导致二车间和三车间人员超编,同时针对行业的大变革,必须改变生产经营的重心和方向,最终公司经管理层讨论决定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动,将张某聘为电站事业部的工程师。
向日葵还表示公司对于张某的岗位调整主要考虑如下:一是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公司除了生产电池片,组件外,会将一部分重心放在电站的建造和开发上,需要扩展该部门;二是由于二车间关闭,公司本身对于设备维修人员的需求已大幅降低,而张某被聘为电池事业部设备总监的时间也才一个月,同时公司也已经取消了该岗位设置;三是原告之前在电池事业部设备岗位的管理和维修经验,对于电站事业部今后的发展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支持,符合其岗位职能。
而对于张某的旷工问题,向日葵则表示,工资通知其8月6日前到新岗位任职,7日就开始说自己头疼要请病假,10日就已经将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递交到了仲裁委,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赔偿金。也就是说张某接到通知后仅三天时间就已经整理好仲裁资料准备仲裁,一个连仲裁申请书都能自己写的人完全能够胜任其他工作,其生病只是一个借口。另外,公司认为张某也没有按照其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收到调岗通知后表示不同意调岗,先请病假,后即刻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部门裁决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后,张某自认其主动联系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才向原告寄送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