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市公司超华科技5年前的虚增收入行为,投资者索赔诉讼一直进行。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取两份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高院针对两类不同情形分别送达的首批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均驳回超华科技上诉并维持原判。
这并非超华科技首次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
今年6月27日,超华科技在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表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公司累计和解/调解的投资者人数为433名,累计赔偿金额为4404.37万元,尚未支付的549.98万元将根据调解书约定期限支付。
此外,超华科技表示,截至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和解的310名投资者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691.74万元。公司对一审判决的310名投资者诉讼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造成超华科技赔偿投资者数千万的原因,是其5年前虚增277万元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超华科技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明,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其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最终,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超华科技董事长、总裁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时任超华科技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广东监管局认为,时任超华科技董秘范卓,履职不到位,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予以警示。
“他们一再强调造假金额低,不过,法律明确禁止造假,后果很严重啊。”谢良表示,“根据终审判决,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买入且在2017年9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超华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有权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
据谢良提供的两份广东高院判决书显示,判决书落款日期均为2019年8月26日,广东高院在这两份判决书中均表示,一审判决认定超华科技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且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投资者在法律规定的时点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投资差额损失及利息、佣金等承担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谢良介绍,二审围绕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本案是否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二是本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应扣除系统风险的问题。
对于第一大争议焦点,广东高院分析认为,广东证监局认定的超华科技虚增收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并作出《行政处罚书》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因此,超华科技的涉案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
对于第二大争议焦点,广东高院认为,投资者投资行为符合《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超华科技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例外情形的,认定超华科技与投资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此前一审法院以2016年1月8日为界分两类情形进行了处理,对于在索赔区间内于2016年1月8日前买入的投资者,由于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和2016年1月4日至1月7日期间的熔断,一审法院酌定扣除了25%系统风险,而对于在索赔区间内于2016年1月8日之后首次买入超华科技的,一审法院并未扣除系统风险。
谢良表示,在收到二审判决前,其分别在7月2日及8月21日参加了超华科技索赔案二审开庭,距最后一次二审开庭才十天,超华科技索赔案首批二审判决便火速落地,这无疑大大增强了投资者挽回损失的信心。此外,若超华科技在二审终审判决后10日内仍未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届时投资者还将依据二审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半年报显示,超华科技主营高精度电子铜箔、各类覆铜板等电子基材和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今年1-6月营业收入为7.10亿元,同比下降0.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16万元,同比下降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