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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源种植违规吃警示函 募集债券存续期内未披露年报
发布时间:2019-09-05 09:1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2019]8号)显示,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17苍源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指定平台披露2017年年报,且在债券存续期内一直未予披露。周港龙为“17苍源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及周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6年2月24日,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苍源种植,证券代码:831597)正式在新三板公开发行股票625万股,募集资金5000万元,由新余诚鼎汇投资、新余诚众棠投资、一扬嘉德、华信君融等参与认购。苍源种植本次发行主办券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法律顾问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抚州苍源中药材种植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按照“17苍源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在指定平台披露2017年年报,且在债券存续期内一直未予披露。周港龙为“17苍源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对你公司及周港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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