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股份周二晚间披露了“高送转”方案,控股股东花王集团提议公司2016年度每10股派1.45元、同时每10股转增15股。花王集团提议的主要理由为“综合考虑公司2016年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仅过了1个小时左右,花王股份就收到了上交所问询函,上交所认为,花王股份并未披露任何有关2016年度的业绩预告,要求花王集团说明其以何种方式获知公司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并据此提出预案。
上交所的问询直击要害,花王股份的控股股东应该是在知悉上市公司大致业绩的情况下提出高送转预案的,只是这些专享信息还未向市场公开。事实上,肖国强持有花王集团98.33%股份,花王集团持有花王股份41.71%股份,肖国强为花王股份实际控制人,同时又担任花王股份董事长,能随时获悉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甚至会计部门的主管人员也可能要向他及时汇报。可以说,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时掌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动向,这是常态。如果不了解经营状况或说明其对上市公司经营等不太关心,有失职之嫌,这才不正常。
不仅是花王股份,此前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2016年年报或业绩预告出炉之前,也提出过高送转预案,其理由或用词与花王都差不多,比如“综合考虑公司2016年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结合2016年度经营业绩和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情况”等,字里行间,大股东或实控人是知道上市公司年度大致业绩情况。如果说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利用这些信息优势买卖股票或暗示他人买卖股票,这其中就基本没有什么违法违规行为。真正有问题的是,现在有些实控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业绩公布之前实施减持等行为,而在业绩正式公布或业绩预告公布后,却大不如市场预期,然而实控人却辩称在减持时并不知道业绩波动区间,这明显是睁眼说瞎话。
由此,笔者从中得到一个启示,那就是对实控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应推定实控人实时掌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大致情况。这就好比一家之长随时知道自家大概财务状况一样,没有什么稀奇,是实控人在上市公司履职的正常需要,这种内幕信息理应由其掌握。我们所要规范和防止的,是实控人利用此类内幕信息谋利。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这个问题有所规范,其中规定董监高不得在窗口期交易,窗口期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等。对身兼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实控人,显然要受窗口期禁令约束,但由于其在上市公司位高权重,即使不是在窗口期,也能随时掌握上市公司大致经营业绩,其在窗口期之外时间交易,同样可能利用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大致业绩等内幕消息,这就使得窗口期交易禁令大打折扣。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提议,身兼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的实控人未来若要减持,不仅要按目前规定预披露减持信息,而且在未来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都要在季报、半年报、年报中预披露下一季度的业绩,且这个披露必须认真对待、不能乱来。同时可进一步规定,若未来业绩公告显示此前业绩预测过于离谱,上市公司和实控人都要陈述理由,除非是不可抗力,否则实控人要为此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
当然,有不少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并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要职,由其代言人管理上市公司,按理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应与上市公司保持相对独立,实控人不能分享其派驻上市公司代言人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但现实中这很难操作。实控人要掌握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方向,当然要随时了解上市公司实情,由此实控人与代言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就难免。好在按目前的制度,控股股东基本也适用窗口期交易禁令,但同样的道理,局外实控人仍可掌握上市公司实时业绩波动情况,为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优势获利,同样应适用上述提议,也即控制人减持前必须强制上市公司预披露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