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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或“多产多付”
发布时间:2017-10-25 10:39 |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垃圾处理费或“多产多付”

  黄船社区一区设有智慧垃圾分类的先进设备。记者庄小龙摄

  “生活垃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24日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提交二审,新增了垃圾分类推行的惩戒措施——垃圾分类没做好会被拒投和拒收。

  同时,生活垃圾分类做好了会被奖励,甚至包括积分入户。二审稿拟规定:通过积分入户、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对成绩突出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惩:

  垃圾分类没做好或被拒投拒收

  在审议时有意见认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推进还不够力,应明确各阶段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性,建议明确规定:前一环节生活垃圾未符合分类要求的,后一环节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因此,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有关拒绝投放的内容,表述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拒绝投放、接收不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奖:

  垃圾分类做得好积分入户有鼓励

  有审议意见提出,需要提高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应当对鼓励和引导措施进行细化,将积分入户、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这一意见也获得采纳,草案二审稿作了相应修改,新增规定——“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鼓励和引导机制,通过积分入户、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工作,对成绩突出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家庭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焚烧厂周边居民或将有回馈

  二审稿还明确提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而言,拟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又有审议意见认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终端处理设施周边的村民、居民,对生活垃圾处理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作出了巨大付出和贡献,应当给予补偿和回馈。在补偿与回馈方面,提出“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按照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垃圾处置量,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用于周边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的扶持和补偿以及村民、居民回馈。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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