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目前,我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随着工业出厂价格指数上涨,经测算,我省目前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6元,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8元。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我省制定的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
近年来,我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的相持阶段,强化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提升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新税额的制定结合我省污染物排放现状考虑了纳税成本与治理成本的关系。从历年排污费征收情况看,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增加趋势、工业能耗水平较高、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不够理想,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高于或与污染治理成本持平,有利于促使企业通过增加环保设施投入,实现达标排放,同时,也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据了解,该税额的出台也是《立法法》施行以来,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种的具体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