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烟台市住建局获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实施意见》首次将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符合补贴标准的,每户每月最高补贴240元。据悉,烟台2019年累计发放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10361户,总量位居全省首位。
相比以往租赁补贴保障政策,《实施意见》主要在以下方面做了重要调整:提高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现行的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人均年收入认定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9660元。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烟台保障能力和保障需求,《实施意见》将该收入线提高到最高不超过35900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让住房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居民。同时,根据省《指导意见》,将上述家庭的最高保障面积由原来的2人户4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户50平方米,分别调整为45和60平方米,1人户仍为30平方米。
将新市民群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实施意见》首次将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新市民申请租赁补贴,人均年收入上限为35900元,同时须满足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居住证及毕业不满5年、无房、就业登记、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条件。新市民租赁补贴以解决阶段性、周转性住房问题为出发点,不实行分档计发,参照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确定为最高每户每月240元,发放期限最长为36个月。超期后仍符合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可继续按有关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完善租赁补贴审核发放程序。市区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实行常态化申请和按月审核发放,已建立完备的“三审两公示”程序。对于新市民群体,由于属地性弱、动态性强,参照部分城市做法,原则上不面向个人申请,而是按年度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集中申报,承担相关信息的审核和担保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补贴资金每季度末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发放工作。
严格租赁补贴动态管理。为进一步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实施意见》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信息平台和保障档案,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复核保障家庭变动状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终止租赁补贴待遇;对发现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依法追回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信息向信用中国(山东)等平台推送。保障家庭应按规定履行诚信申报和资格复核义务,用人单位应掌握新市民就业、收入变动等情况,按季度如实更新申报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核查和动态管理。对违规虚报冒领或不如实申报的,责令退回租赁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推进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进一步提标扩面,并抓好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开租赁补贴政策、年度工作目标、发放对象、申报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迟乔 苑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