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田城)8月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对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处以15万元罚款。
据悉,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处罚事由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处罚机构为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被处罚的信用主体名称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合仕。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的处罚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明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阳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