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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发落”还是“从严执法”?城管执法“新尺度”来了
发布时间:2021-03-18 09:06 | 来源:大洋网


大洋网讯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到底是对违法主体“从轻发落”还是“从严执法”?广州市城管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简称《规定》),对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尺度”做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据市城管局介绍,《规定》能够规范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城管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需要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并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根据《规定》,城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区域、面积、体积、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法定罚款幅度,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轻微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不罚: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

《规定》要求,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情况,将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清的。

轻罚:人身安全受他人威胁有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当违法行为人存在发生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身安全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等情况,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人身安全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重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当违法行为人存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应当从重处罚。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监督:执法人员违规处罚明显不当,将被追究责任

《规定》要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保障机制,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对下级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当或者违法的裁量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

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贾政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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