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城市管理服务“外包”,不能一“包”了之
张贵峰
3月28日,一段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浙江省桐乡市一位“市容巡查”人员,要求沿街药店撕掉玻璃窗上的店名标识,并表示这是桐乡市政府的要求,不执行便“格杀勿论”。对此,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回应称,此事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已责令第三方公司对其停职调查。目前涉事外包公司已对此公开道歉,并宣布辞退涉事员工。
所谓“市容巡查”人员,面对沿街店铺,妄言“格杀勿论”,如此充满暴戾的执法用语,令人惊诧。此举不仅没有任何合理性和正当依据,也明显违反有关城管执法的规范。依据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市容巡查等城管工作,要依法依规开展,不能随意强制为之,更不能以恫吓、恐吓的暴戾方式为之。
对于此事,当地城管部门强调“系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操作失误”,这或许是实情,但当地城管部门显然不宜将全部责任和问题都归咎于“第三方外包公司”,仅仅以“责令第三方公司对其停职调查”了事。事情虽然发生在“第三方外包公司人员”身上,但作为外包实施者和监管者的当地城管部门,显然仍需对外包行为负责,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近年来,基于基层执法人员不足、提升政府服务效率等原因和考虑,不少地方行政管理和政府服务领域,尝试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公司服务的形式,将部分政务服务工作外包给了第三方。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前提一定是应有规范和界限。
据前述中央有关意见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同时,2017年住建部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也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也就是说,城管领域的“外包”,并不能一“包”了之,相关城管部门不能因此而当起“甩手掌柜”,而是至少要充分恪守两条基本界限:其一,“外包”的范围仅限于“辅助性事务”,而不能包括“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其二,对于“协管”等外包人员,城管部门仍需负有相应监督责任,同时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上述外包公司人员妄言“格杀勿论”事件,在外包公司公开道歉、辞退涉事员工之外,当地城管部门也需为外包人员的荒唐言论,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还应对外包人员的监管不力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只有充分强调、重申“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权责逻辑,才能确保政府外包服务的规范、有序运行,也才能有效避免类似荒唐事件的发生。这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执法部门的形象乃至我们的社会治理来说,都是一种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