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4月5日从中山市司法局了解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已经市政府十五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实施。《决定》根据市机构改革后的相关方案修改了部门职责分工。
《决定》对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分进行了修改,修订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施工现场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行为。
而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则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专项规划,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核准,规范处置行为;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行为;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此外,《决定》还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相应修改部门名称表述。《决定》还修改了建筑垃圾管理行政主体和行政处罚职责承担主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调整为由市城管和执法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