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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施城市管理领域信用惩戒体系
发布时间:2020-01-08 09:24 | 来源:桐庐新闻


       本报讯(记者 李雯 通讯员 陈弟伟)个体工商户屡次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不给爱犬办理“身份证”,生活垃圾分类错误……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列入我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失信人员将会面临惩戒。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信用体系建设,县城管局与县信用办联合制定了《桐庐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12月20日正式施行。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阻扰行政执法活动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

  “首批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有:出店或占道经营行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的行为;违法养犬行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县城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炎林介绍,如若存在一年内从事目录内的同一行为被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一年内从事目录内的不同行为被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五次(含)以上、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办法》规定,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都将记入信用档案,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严重失信名单将通过信用网站对外公示,并提供给金融机构予以风险提示。对不良信息主体,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活动;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的评价依据;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除对主体信息进行披露外,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信息也会在严重失信信息中标明,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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