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清市司法局先锋司法所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因“见义勇为”获得减刑,顺利提前结束社区矫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因“重大立功表现”获准减刑,这在聊城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尚属首例,在山东省也属第二例。
李某朋是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人,因犯销售假药罪,于
先锋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的严格规范的管理和热心真情的帮助教育下,其思想得到了升华,从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成为一名“见义勇为”的先进模范。2016年8月20日,临清市义乌商贸城一家打火机商店发生火灾,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奋勇参与灭火,不顾危险成功救出一名孕妇、一名中年妇女以及两个孩子。先锋司法所马刚所长在对其所在打工单位进行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李某朋火中救人的先进事迹后,及时向司法局主要领导做了相关事迹汇报并以临清市司法局作为推荐单位,积极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2017年2月,李某朋被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授予“2016年度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及5000元的物质奖励。
先锋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层层申报,成功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获准减刑。在2017年4月28日,先锋司法所在收到临清市政法委转来的荣誉证书后,立即着手进行减刑申报工作,通过临清市司法局、聊城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厅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涉,提请减刑。从马刚所长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反复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申报,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最终成功获得减刑奖励,足足经过了10个多月的时间。
依据《山东省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2017年5月份,马刚所长不断与上级司法局和人民法院联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的“2016年度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证书、“被救人员家属刘某某的感谢信”、“见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罪犯李某朋悔改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火中救人”的先进事迹,为社会传播了“正能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并为社区矫正对象树立了信心,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的榜样。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朋的获准减刑,成为聊城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成功转化的典型案例,对做好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王培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