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记者 蔡长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何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法制日报》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陈士渠、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
记者:本次出台的规定对我国的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都有着深远影响,但司法实践中情况复杂,如何保证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戴长林:这次出台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为进一步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更加明确的遵循依据。可以说,这个规定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
一方面,规定既立足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又坚持有所发展有所进步,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例如针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不同特征为非法取证立标准,规定明确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原则,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裁量排除。
另一方面,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调研成果的基础上,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与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制度规定,在内容和制度设计上保持有效衔接。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涉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和各部门诉讼职能,有些改革举措还触及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经过政法各部门认真研究,对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涉及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共识,并且通过改革深入推进不断加以完善。
记者:如何从侦查环节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安机关对此将有哪些举措?
陈士渠:公安机关从源头治理出发,将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提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里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指案件交付审判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在完善讯问笔录制作方面,规定对制作讯问笔录提出了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
此外,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按照规定要求,实行侦查人员出庭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记者:人民检察院兼具“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职能,在诉讼活动中既要打击犯罪,又要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这次出台的规定在这方面将有哪些突破?
万春: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既要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重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依法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
这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规定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这是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因素,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
同时,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由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具有亲历性、便利性和相对中立性的优势,有利于将监督关口前移,对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
此外,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侦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记者: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能否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杨向斌:律师制度对于实现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同时,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抓紧制定并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基本职责、运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此外,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明确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有助于解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困扰辩护方的取证难问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
记者:庭审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能否确保非法证据在庭审环节被依法排除?
戴长林: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定地履行法定职能,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使法庭成为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
一是要准确把握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对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刑讯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复性供述,坚决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严格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要依法保障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权利。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听取诉讼各方意见,能够形成共识加以确认的,及时通过庭前会议加以解决。
三是要严格规范庭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要坚持对证据的合法性优先调查,充分保障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质证权。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法近期起草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正在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18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
法新网北京6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