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制网推出了题为:教育培训机构“干一票跑路”,学生如何成材不失财?报道,探讨学生与家长应如何正确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充电”,避免财物遭受损失。但作为尚未与社会接轨的学生而言,除了财物的损失外,人身安全受侵害、体罚、隐私侵权等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制网小编聚焦系列选题第二弹:凌暴、体罚、信息泄露:学生遭侵权现象为何屡禁不止?继续跟大伙儿聊聊有关“学生权益保障”的那些事。
校园凌暴
无论是从近年来网络曝光校园欺凌视频的频度,还是从相关数据的统计上看,校园欺凌已成为未成年人群体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据悉,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嫌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从数据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司法对于校园欺凌的介入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另一方面,反映出校园欺凌的普遍性。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校学生还面临着网络欺凌。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去年发布的《中美日韩四国高中生安全意识及问题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5%的中国高中生在网上遭遇过被威胁恐吓。同时,调查发现,中国高中生遭受暴力侵害现象较为突出。其中,有40.5%被当面讥讽或辱骂过,有27.6%被同学或伙伴孤立过,11.5%被威胁恐吓过,11.3%挨过打,4%钱物被抢过。
业内人士指出,与传统欺凌相比,网络欺凌实施更易,监控更难,波及更广。目前,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的网络保护还是处于相对缺失状态。
隐私侵权
报告指出,在网络隐私侵权方面,47.2%的中国高中生有过网络密码被盗的经历,有11.5%的中国高中生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被恶意乱用,44.5%的中国高中生有被偷拍的经历,7%的个人照片或视频被恶意传播。
此外,据媒体报道,日前西安某中学一名学生因举报学校雾霾天违规上课,举报电话竟从教育局流向学校,引发广泛关注。经媒体采访调查证实,举报电话从教育局流向学校属实,据该校张副校长介绍,教务处工作人员确实接到电话,对方称有学生举报学校违规上课,并提供了两个手机号码。但教务处工作人员未能从班级群里调查到举报人身份,后通过附近一家话费缴存处得到举报人信息,其中一位为该学校学生。由此可见,无论是网络中还是现实中,学生的隐私权均得不到有效保护。
性侵、猥亵学生
性侵、猥亵学生屡见报端,关于如何惩处犯罪嫌疑人,如何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也是广大家长最为关切的话题。201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民法总则草案。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上,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但在现实中,由于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即便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自18周岁起计算,仍面临取证难题。
体罚学生
因学生作业完成不好,老师当众扇男生耳光,女生则自扇;小学老师常体罚学生,被打者手肿得不能拿笔;一小学老师体罚学生,在操场边直接将孩子“扔飞”等新闻频频被媒体报道。
纵使《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处罚。但由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导致师资质量良莠不齐,因此从如何规范教师教学活动,提高教师行为操守入手,来减少对学生的侵权也不失为一种策略。
学生遭侵权频发:安全教育缺失成诱因
安全教育的缺失。调查显示,仅有不到一半的中国高中生接受过预防暴力或犯罪侵害的自我保护教育。多数学校的安全教育常常只在安全月、安全周期间一带而过,学生无法真正掌握自我保护的安全技能。
与此同时,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比如,很少有学校设立有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而根据相关要求,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侵权难题怎么破?
学校:
安全教育应成为常态教育,应有制度、有课程、有教育框架和体系。同时,加强学生安全技能实践。对安全教育效果,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对每年的安全教育效果及时评估。
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教师品德和心理方面的考察,建立对老师教学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法制副校长:
很多中小学校均配备了至少1名由公、检、法、司等部门工作人员兼职的“法制副校长”,法制副校长每年要为学校上法制课。有些地方“法制副校长”也不再是由单一公职人员担任,而是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多个人共同充当这一特殊的角色。
法制副校长的主要责任中则包含协助学校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帮助学校开展帮教工作,确定帮教对象建立帮教档案,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转化、挽救工作。协调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侵害师生、滋扰学校的案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等。
司法机关:
要坚持“双向保护”这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当涉案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时,既要注重对被害人的全面保护,也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依法公正办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于性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坚决依法惩处,加强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慑。但对于初犯、偶犯的涉罪学生依法从宽处理,为他们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加强专业化办理。目前,全国已有1960个检察院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机构。在办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救助被害学生,避免因办案方式不当造成“二次伤害”。
(法制网要闻部李欧 刘一鸣,综合人民网、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经济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