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见习记者 张鑫
近日,民航局网站公布了国内42家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其中,中联航、长安航空、西部航空、乌鲁木齐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九元航空、春秋航空、桂林航空8家航空公司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航企不提供经济补偿。这8家航空公司,大多数是所谓的“廉价航空”。
廉价航空公司,又称为低成本航空公司或低价航空公司,指的是通过取消了一些传统的航空乘客服务,将营运成本控制得比一般航空公司低,从而可以长期大量提供便宜票价的航空公司。
春秋航空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基于商业模式差异,在航班出现延误时,低成本航空公司很难为旅客提供经济补偿,与不提供餐食等条款一样,这一信息会在官网或者合作网站的购票页面做出明确公示”。
低成本、低票价是否意味着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此,北京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以‘廉价航空’为由不补偿,这种说法是不妥的”。他表示,廉价航空不是廉价服务,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航班延误补偿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航空公司为何能理直气壮地表态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一概不赔?记者在采访中多位专家均表示,这与相关的监管部门在这一问题上暧昧不明的态度有很大关系。今年1月起实施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内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中应当包括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若给予补偿,应当明确补偿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旗帜鲜明地指出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消费者有权利请求获得经济补偿;如果不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可以免责。这两种情况应当严格区分开来。张起淮建议,主管部门出台相对合情合理的经济补偿价格标准,要求各航空公司统一执行。
“一概不赔”涉嫌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刘俊海认为,“航空公司不区分自身过错和其他原因一概不予补偿的做法涉嫌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刘俊海表示:“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当乘客拿到飞机票时就相当于与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双方由此建立起一种契约关系。刘俊海表示,既然承运人跟乘客之间有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违反了运输合同载明的运输的时间,没有及时把乘客送达目的地就是违约行为。对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目前航班延误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航空管制、天气原因、军事演习等不属于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另一种是由于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第一种情况,按照合同法规定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航空公司不需要赔偿,第二种情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可以主动向航空公司提出经济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乘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换乘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等经济损失,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那么,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对此,张起淮建议,消费者维权时应该注意留下相关证据,一是留下航班延误的证据;二是要留下航班延误多长时间的证据;三是要留下航班延误期间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证据。
北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协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则提醒消费者应该理性维权,要依据法律法规主张权利。如果超越法律法规,索赔数额要得过高或者没有依据的话也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