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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完善自我监督制度严防“灯下黑”
发布时间:2017-01-04 13:26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制图/高岳    

法新网记者  陈  磊

    近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消息称,因严重违纪,黑龙江省扶贫办纪检组组长景泽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4个月前,也就是2016年8月1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了“自己人”景泽宇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

    景泽宇并非首个被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

    2016年12月5日至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主持召开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时披露的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

    毫不手软查处违纪违法纪检干部

    景泽宇在担任黑龙江省扶贫办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之前,曾担任黑龙江省庆安县委副书记、县长。

    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通报显示,景泽宇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景泽宇接受组织调查两个多月后,再次通报了一起“自己人”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刘长虹接受组织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刘长虹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曾任原国家轻工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原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副主任、国资委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

    2011年5月起,刘长虹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在这个位置上,他已经坐了5年半。

    2016年1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据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组消息,刘长虹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法制日报》记者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逐条梳理发现,2016年以来该栏目总计通报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事件,6名纪检监察干部受到纪律处分。

    在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上,王岐山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38人,其中立案查处17人、组织调整21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

    此前的2016年11月1日,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会上披露的数据是,截至2016年8月,全国纪检机关共处分纪检干部6795人。

    这意味着,2016年8月之后,全国纪检机关共处分纪检干部400余人。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方面说明纪检监察队伍中存在少数问题干部。另一方面也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对自己“动手术”毫不手软,坚定不移“拔烂树”“治病树”。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纪检干部,这充分回应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政治承诺,对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的纪检队伍十分重要。

    宋伟表示,我们也看到,纪检监察队伍当中确实存在“灯下黑”情况,自我监督的任务还很艰巨,为了保持这支队伍的高度纯洁,必须毫不手软查处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

    内控机制为自我监督提供保障

    在2016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提出,要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王岐山说:“对执纪违纪、以案谋私的乱作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作为、不善为的,要批评教育、组织调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建设一支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在此之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曾刊文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因此,监督执纪的人,更要守纪律。

    该文称,但从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看,欺瞒组织者有之,利益输送者有之,跑风泄密者有之,拉关系抹案子者有之,以案谋私者有之,这些人严重败坏干部队伍的形象。

    比如,2016年4月,因掩盖违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收受勒索他人财物140余万元,安徽省委巡视组原副组长方克友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

    2016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广东省委第六巡视组原组长刘志伟的违纪事实包括:收受礼品、礼金,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插手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等。

    2016年11月1日,王岐山主持召开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在此之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对此,宋伟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着眼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问题,特别是健全内控机制,为纪检机关自我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6年12月,在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上,王岐山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要求坚决防止“灯下黑”。中央纪委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创新组织制度,强化自我监督,以坚决的态度清理门户。

    宋伟总结说,从中央纪委的多次表述中也能够看出,纪检机关的权力得到约束成为防止“灯下黑”的重要途径,因为2016年以来中央在防止“灯下黑”方面开展的一系列工作都是围绕纪检机关的权力约束和监督角度展开的,更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

    杜治洲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应该说,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净化、自我监督越来越重视,态度越来越坚决。这是当前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的重要原因。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反腐败的公信力也越来越强,满意度越来越高。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在制定中

    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正在制定之中。

    这是从部分省(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上传递出的信息。

    在这次座谈会上,王岐山强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委要以身作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王岐山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

    王岐山还指出,制定监督执纪规则要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

    宋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于纪检机关防止“灯下黑”,未来主要应当从内部和外部两个维度加强建设,一方面,从内部层面注重强化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充分释放自我监督的优势;另一方面,从外部层面不断提升各方面的监督途径,形成监督合力,让个别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无处藏身。此外,也要注重纪检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一方面,推进纪检工作的信息化和透明化;另一方面,可以效仿香港廉政公署,建立单向保密的内部监督机构,让纪检干部感受到监督的‘法眼’无处不在。”杜治洲建议。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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