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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
发布时间:2016-12-07 16:33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尹秀超 

  2016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制日报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6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暨供给侧改革法治论坛——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在北京隆重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慕平,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等出席会议并致辞。

  论坛作为年度盛会,吸引了中国法律界和财经金融界的政府官员、全国各地法院法官、研究机构学者、企业法务主管、律师和高校学子等500余名嘉宾参与,可谓群英荟萃,场面恢弘。为期两天的论坛,与会嘉宾“从经济、金融、法学等不同视角围绕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处置的市场原则与法治方式的内在必然性”“破产法制的实施、完善与僵尸企业处置的关系”“供给侧改革视野下的破产重组实践”等四项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处置僵尸企业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抓手

  苏泽林在致辞中指出,2016年年初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将供给侧结构改革确定为十三五期间的一条主线,以求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有效需求,加快形成引导经济发展新产能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这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阶段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主要抓手就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破产清算手段实现市场的市场出清和优化资源配置。处置僵尸企业要做到“三个尊重”,即尊重市场、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尊重法治,通过法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完成对僵尸企业的处置。

  慕平在致辞中提出要认真贯彻好中央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要求,建立企业破产重组工作的统一协调机制,使僵尸企业的破产重组依法依规进行,纳入法制轨道。随后,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等依次致辞。

  处置僵尸企业有四条出路

  开幕式后,法学泰斗江平发表了题为“僵尸企业与法律出路”的主旨演讲。江平指出,僵尸企业的出路大体有四个方面,扶持发展;并购重组;托管经营;破产退出。

  第一条出路,扶持发展。这些僵尸企业通常从企业的状况来看复苏可望。但复苏需要有一个法律支撑,需要有法可依。日本在1952年通过了公司《公司更生法》,这实际上就是在公司的生和死之间选择一个政府加以扶持,加以维持,使它的生命健康起来。而《更生法》实际上是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之间的一个法律。出台这样的法律可以从金融、公司、税收、劳工、保障就业等方面来调整法律完善、政策配套。江平建议把国家的一些产业政策提升为法律,既可以避免了暗箱操作,也避免了钱权交易,同时增加透明度。

  第二条出路,并购重组。从目前经济的成本来看,破产清算损害太大,不仅企业受到很大的内伤,而且职工都要下岗。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尽可能地兼并重组更有利企业的发展。对一些有实际价值的企业尽量采取市场化的这种并购重组,没有政府的干预,也没有政府行政手段的插入,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重组并购。一种并购就是采用公司法里面的公司合并,僵尸企业作为被兼并的对象。另一种则是股权重组,这样的企业通常还有活力,兼并重组后,仍然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市场作出贡献。

  第三条出路,托管经营。托管经营目前数量较少。如果能够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需要找到一家经营较好的企业,通过托管方式来改变它原来销路不畅、产品不合格等情况,使产品和销路符合市场的要求。对于托管经营有一个条件就是托管的单位应该是一个比较大的企业,被托管的显然不能够太大。而托管经营最大的优点是原有的产权关系没变,只不过通过托管来实现改变它经营的方式和市场的需求。

  第四条出路,破产退出。但破产退出存在一个难题,对于僵尸企业,无论是债务人也好、债权人也好,都不愿意来提出破产。所以,在解决僵尸企业走破产退出的道路时,首先要激发债权人和债务人走破产道路的积极性和勇气。对于企业来说,只要领导在任内没有破产、没有退出,那么这就算政绩。对于政府来说,对于法院来说,对于走破产道路也没有多大的积极性。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要解决双方、多方面的积极性。此外,破产退出也有三条道路,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调解。他建议,尽可能进行破产重整,虽然历时较长,需要多方面的协商,但能够减少企业的损失。

  处置僵尸企业要遵循市场原则,运用法治方式

  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首先就国务院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附件《关于市场化商业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发表演讲。王欣新指出,债转股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建立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王欣新认为,企业重整中的债转股具有双重的法律性质,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债转股实际上是以股来还债,所以它必须遵循破产法及相关律法中有关债务清偿的行为准则,从债权转换为公司股份的角度看,债转股的实质是以债权向公司出资的行为,所以它还必须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立法中有关股东出资的规定以及商业银行法等立法有关的规定。不同形式的债转股,在公司法的侧重和破产法的侧重方面是不同的。从公司法的角度讲,债转股实际上是以股权作为对债务的清偿,国务院所强调的市场化原则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的环境。这里强调的第一是市场化债转股,强调自愿原则。第二就是政府不能够进行任何方式的强制的这种干预。政府要做的是解决债转股中所遇到的相关社会问题。债转股是当事人自行协商,在破产程序中经过在重整计划中适当的纳入,可以使它具有法律上实施的效力。债权人是否将债权转为股权,不受债权人会议少数服从多数等一系列限制。其次就是法院不得批准,包括强制批准转股当事人不同意的含有债转股的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计划里规定债转股的方案,必须要同时规定一个现金代偿方案的这种可选择方案。这个代偿方案必须是合理的、可行的。另外还必须考虑保障债权人对债转股包括重整计划他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原人大财经委法案室朱少平主任从四个层次分析了供给侧改革与处置僵尸企业的逻辑关系。第一是供给侧改革和消费升级加大了新常态下的经济的不确定性,第二是新常态下的不确定性促进了企业组织结构和企业的改革,同时促使了大量的僵尸企业产生。第三,处理不良企业或者僵尸企业的办法有很多,但是最根本的办法就是两条:清算和破产。第四个问题,处理资不抵债的,或者不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没有偿还能力的就要更好地实施企业破产法。朱少平最后指出,实施破产法必须解决个人破产问题,必要时应当设立个人破产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博士对处置僵尸企业如何善用破产法打好组合拳进行了论述。郭卫华首先从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健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组织,配齐、破强专业审判力量,加快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并将以司法责任制、人员分配管理和有效衔接同步推进,彰显破产手段作为配套机制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论起。郭卫华认为,运用破产手段处理僵尸企业有四种选择:

  第一,可以选择并购重组。用并购重组的手段解决僵尸企业问题,需要先满足一个大前提,就是目标企业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而且并购主题对目标企业的现有资产和资源进行整合可以起到提升并购主体经营效益的作用,通过并购重组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取长补短的方式对各自的优劣资源与资产进行较为充分的整合,弥补原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短板,提高并购双方的经营效益和发展能力,还能较为稳妥地解决员工的就业问题。并购重组是一次性解决整体僵尸企业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方式。

  第二,可以运用托管经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那些有一定发展前景,但经营不善,入不敷出,受到一些体制性障碍限制,而无法进行并购重组的僵尸企业,这种方法是我国在20世纪末过去改革脱困时期所采用的一种比较温和的手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成功经验,可以成为当前的供给侧该初期可采用的一种的有效的过度措施。

  第三,可以对部分企业实施扶持发展。通过给予财税优惠措施以减免其他各类费用提供信贷资质融资帮扶和帮持,对资产质量良好,商业发展有前景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扶持,帮助企业减轻经营压力,重新焕发活力,从而以自身发展求得自我脱困,但是这种方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先满足三个前提,一是健全资产分类和企业分级机制,能够较小地区分资产质量较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二是完善对政府帮扶成本的科学计算,合理评估政府的帮扶风险,三是建立相应的渠道和惩罚机制,避免在帮扶过程中沦为伸手党。因此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对企业扶持发展需要慎之又慎。

  第四点破产的终极手段清算退出。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是处置在严重僵尸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郭卫华指出,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程序不能过度强调法律思维,轻视商业逻辑,这样不利于平衡各方,不利于重组企业正常的商业运营。主要原因在于债务重组的动力不足、信息不对称和债务重组对象选择的强制性,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另外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缺乏有序的退出渠道,影响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参与热情。针对这些问题,郭卫华给出了三个建议,第一,在破产程序启动以后要特别注重商业思维。第二,要坚持以法庭外重组为主,司法重组为辅。第三要转变观念,要将惩罚变为激励,激励企业有效重组。

  处置僵尸企业要综合运用企业破产法

  国务院国资委改组局的李冰局长在第二天嘉宾演讲中对国务院国资委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进行供给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进行了解读。李冰局长指出,处置僵尸企业,要从法治的角度加以推动。上个世纪在推动政策性破产以后,对如何探索企业的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市场化的有效退出,形成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最近一段时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新规定和新举措,从行政和司法层面,为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处置僵尸企业有注意几个方面。第一点是要突出重点,或者说要把握好僵尸企业的概念。第二点要措施到位。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处置僵尸企业,解决破产中的人员安置、资产变现和银行债务处置等,都需要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第三点要组织好队伍。从中央到地方要形成一套工作体系和责任要求,抓住关键少数充分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最后要注意社会稳定。也就是职工的妥善安置是僵尸企业工作的核心。随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和全国各地的律师、投行顾问等各界人士,包括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提出的破产重整中的仲裁问题,以及引起市场上普通关注的江西赛维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成员和广西有色破产清算案管理人成员纷纷就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具体操作实务中遇到的跨境收购破产企业资产、破产重整中的重整融资、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执行、执行转破产以及国有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重整成功后的信用恢复等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

  一天半紧张而高效的专业会议,在论坛组委会特别邀请的北京山水民乐团残疾人乐团精彩演奏中闭幕,为我国供给侧改革中如何依据市场化的原则和法治化的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奉献了一场回味无穷的饕餮盛宴。

  (作者系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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