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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记者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规范地方频道
发布时间:2016-10-31 10:5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张璁)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各类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起草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做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显示,新闻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个驻地方机构,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从事采访方式代替设立驻地方机构。在新闻网站的管理方面,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所办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可设立网站地方频道,其他网站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此外,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兼职。

  征求意见稿在采编与经营分离方面规定,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部门或者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新闻采编和经营活动,须严格执行采编和经营两分开原则,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人员不得混岗,部门不得交叉,业务不得重叠,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营人员不得从事任何采编活动。

  《 人民日报 》( 2016年10月31日 09 版)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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