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爱狗人士在营救小狗过程中发生暴力事件的新闻屡见报端。就在前几天,多名爱狗人士“卧底”调查,将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拍摄虐狗视频的男子“抓了现行”并游街示众,甚至还对这名男子进行殴打。最后此事以双方当事人都被拘留收场。
爱护小动物、救助小动物本无可厚非,但以此为名行暴力之实,则有悖法律。在此类冲突背后,则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问题。
救狗引发暴力冲突
就在爱狗人士殴打虐狗男子一事发生后不久,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上演了一出爱狗人士在高速公路拦车“救”狗的事件。
高速拦车本来就是一种危险行为,而爱狗人士的一些举动有时会让这种道路危险变成流血事件。
2015年9月,西安小动物保护协会的志愿者得到消息,有一辆货车拉着一车狗,行驶在从天水赶往湖北的高速公路上。一些动保人士半夜出动,于凌晨两点左右于西安河池寨收费站将货车拦下。
当时,60多名动物保护人士先后赶到现场,要求一男一女两名车主把狗卸下。车主拒不同意,情绪激动的车主妻子用匕首扎伤自己的大腿。随后赶来的120医务人员将她送往医院救治,200余只狗被送往临时安置点。
类似事件并不少。比如,在玉林狗肉节上,爱狗人士与食客发生冲突大打出手等。在这些事件中,爱狗人士用一种比较极端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爱狗人士的这些行为不妥当。虐待狗确实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表现,这触及了爱动物人士的底线,因为动物也是有感情、有生命的。然而,爱狗人士因此作出暴力行为也是不理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北京律师韩英伟说,“根据现行法律,法律意义上的狗仅具有财产属性。对于自己所有的狗,主人享有自由处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范雪飞和韩英伟持相同观点,他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虐待非法律保护动物并不违法,这类动物被作为普通的动产对待。”
人肉搜索网络谩骂
其实,除了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找上门等行为,一些爱狗人士还会对虐待狗的人进行人肉搜索、暴力恐吓等行为。
去年就曾发生一起这样的事件。
2015年5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赛博特国际汽车城一家汽修店前,因为一条小黑狗对着自己的小孩吠叫并吓到小孩,市民王某将小黑狗打伤。
事情发生后不到4个小时,王某的个人电话、职业信息、家庭和公司地址等信息全被公开在网络上,被冠以“变态男”“虐狗者”之名。此后,王某的家人、同事都遭到了难以忍受的电话和短信轰炸。
迫不得已,事发两天后,王某在乌鲁木齐一家酒店门口,向来自新疆各地以及广州、上海等地的50多名爱狗人士鞠躬致歉。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一些爱狗人士继续指责王某,并攻击他的父亲,甚至有人跳到他们家车顶上踩踏,直到王某答应支付1万元用于小狗的治疗后,一家人才得以离开。
对此,韩英伟说:“这些行为多有不当之处,人肉搜索可能会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暴力行为构成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则涉嫌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容易引起爱狗人士的愤怒,但即便如此,爱狗人士也不能假借道德之名而滥用‘私刑’,这种行为违背法治精神,是不可取的。”
善意如何合法释放
对于因救助小动物引发的暴力事件,韩英伟认为,爱狗人士应理性爱护动物,不要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爱狗人士应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小动物,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动物保护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虐待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点属于法律盲区,从我个人角度来看,国家应出台反虐待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可以解决民间爱狗人士为了保护动物而引起的冲突事件,使民间的善意得到释放,更有利于社会和谐。”韩英伟说。
范雪飞则认为,动物保护理念是否应当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需要立法机关从民众多数意愿综合判断,与此同时应当广泛宣传和讨论动物保护理念。
据知情人士分析,由于“何为虐待动物”等概念尚无定义,人权与动物权间的平衡关系也未理清,因此目前动物保护立法尚不具备可操作性。
范雪飞说:“动物保护组织和具有保护动物理念的个人,应当大力向社会推广动物保护理念,并在现行法框架内去采取保护动物的措施,而不宜采取违反现行法的举措,否则其行为不仅违法,还会引发社会反感。毕竟,作为一个团结的社会,任何成员不能强迫其他成员接受其理念,即使其理念是极为可行和代表发展趋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