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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正研究将“逐级上报制度”引入国内仲裁
发布时间:2016-09-03 10:27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法新网北京9月2日讯 记者张维 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或将迎来重大变革。《法制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逐级上报审查制度引入国内仲裁。如果这一研究最终落地,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其带给中国仲裁的积极影响可谓深远,意味着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例将大幅度减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的说法,这一制度专门“针对否决或者是撤销仲裁裁决”。刘敬东是在北京仲裁委主办的中澳经贸与商事仲裁新发展暨ICCA2018大会前期研讨会上透露上述消息的。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采取的是逐级上报制度。即如果要否决或者是不承认、不执行一项国际仲裁的话,必须由地方法院上报到高级法院,然后再由高级法院上报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决定。正是因为这项制度得到普遍认可,其经验移植到国内仲裁的司法审查中,才被提上议事日程。

  近年来,仲裁裁决因为各种理由被法院裁决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例并不少见,仲裁的司法审查标准不一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刘敬东的另一表态也让仲裁界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我们也正在采取措施,以提高全国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化进程”。

  司法对于仲裁的态度与立场对于仲裁而言非常重要。据刘敬东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加大了力量,与仲裁界合作,来提升仲裁司法审查水平。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来支持仲裁,包括司法进一步的公开和透明,“推动法官树立一种支持仲裁的哲学和理念”,参与了ADR制度(包括仲裁制度)的改革,“致力于对于受理仲裁司法审查的各级、各类法官的培训”。从前年开始,最高法院加大了培训力度,与中国的著名高校和仲裁机构合作,对全国法院法官进行培训。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的支持也在增多。例如,在去年的一个涉及新加坡的仲裁案件中,最高法院允许法官对于涉外因素做了扩大解释,支持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我们非常准确地把握《纽约公约》相关条款的精神,对于《纽约公约》第二条第二款做了相当宽泛的解释。我们还严格限制了对于公共政策的运用,并且明确违反了国家行政强制性法规,不等于违反公共政策。”刘敬东说。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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