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记者 吴晓锋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受理了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共有35名嫌疑人涉案,其中,有3人涉嫌非法出售公民信息,余下32人则涉嫌非法购买公民信息,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据悉,嫌疑人杨某为了开展贷款业务,共购买了20多万条个人信息,平均每条信息的价格仅为1分钱左右。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杨某在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发现可以通过QQ群购买车主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车牌照、车辆型号、车主的电话和地址等,从而向车主推销业务,提升自己的业绩。而后,杨某在群里从一个网名为“老朋友”的人那里先后购买了六次车主信息。
从科技公司辞职后,杨某在从事贷款咨询服务的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主管。在此期间,杨某故伎重施又买了4万多条个人信息。这些买卖交易都是线上“下单”,杨某通过邮箱收到对方发来的车主资料,再将资料转发给公司经理。经理筛选了车主的姓名和电话后,打印出来分发给销售员。销售员再逐个拨打车主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如果车主有需求,销售员帮他匹配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贷款成功后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
根据杨某提供的线索,检方控制住了卖信息给他的上家。据卖家交代,他也是从别处买来再卖出,获取差价。卖家上面还有卖家,上线上面还有上线,这使得警方难以追踪、排查买卖信息的源头。此外,卖家还将信息进行分价销售,新鲜度最高的“第一手资料”甚至可以卖到几元一条,数百倍于打包信息贩卖,均价则是每条1分钱的价格。
尽管价格如此低廉,但信息的内容却极为详尽。据杨某交代,他获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料包括了公司名字、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车主信息包括了车牌号、车辆型号、车主姓名和电话、车主的地址,甚至购车日期、车辆的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等。
“我只是买信息自己打电话而已,又没有拿去卖。”杨某在取保候审时如此说。
负责此案侦监工作的唐佩玉检察官告诉记者,“人们存在很多误区,其实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也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记者得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设立的罪名,取消了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尚未对这一罪名作出具体的规定”,唐佩玉说,“参照了重庆市的判例,我院的批捕决定是基于案件的涉案金额、泄露的信息数量、嫌疑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获取信息的用途等多方面综合考量作出的”。
尽管国家法律没有更为细化的条款,唐佩玉强调,“只要存在客观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对行为本身的合法性知晓与否,都已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