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网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意见》用9大方面涉及54种的规定,及一个兜底条款,明确了需追究责任的情形。例如,在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在购销管理方面,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在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在投资并购方面,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在改组改制方面,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方面,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在风险管理方面,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等等。
在经营者投资责任认定上,《意见》明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意见》强调,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是指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禁入限制是指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意见》明确,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