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众而言,无论健康还是“美”,都是合法权益。被损害了,也该得到足够的补偿。
“索赔200万仅可得1万”,近日,部分医美失败后索赔难的案例引发舆论关注。
据新京报报道,因在东部某沿海城市的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打了瘦脸针,女子李帆的相貌“老了、丑了”。李帆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但医院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免费给她打几针玻尿酸,或者赔偿一万元。当事人感叹,“法律保护健康,但不保护美”。
脸部肌肉都变得松松垮垮,曾经饱满流畅的线条再也没能恢复;颧骨下方甚至多了几块摸得出的硬块……说这是“毁容式美容”,并不过分。
即便如此,因其达不到《医疗事故评级标准》中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标准,而难以从医学上认定为医疗事故,当事人因此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尴尬之下,如李帆一样的受害者,只好依据《合同法》,通过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欺诈行为来讨个说法。
但这种救济途径,也并非上策。之前一些诉讼的败诉,让不少美容医院长了记性,如今当事人搜集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更何况,很多美容医院在广告用语上打擦边球,即便搜集到了“证据”,也很难被庭审认定为“不利证据”。就算合同无效,返还医疗费用再加上一点损害赔偿,对当事人来说也未必能达到心理预期。
在此语境下,如果“医美失败”也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显然有曲径通幽之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认定美容医院方面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对当事人而言,这显然是更能弥补损失的救济渠道。
问题是,现行法律更倾向于将医美定义为医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受害者的消费者身份并不予认可。如此一来,有些受害者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也不会走得太顺畅。
李帆被瘦脸针“毁容”,并非个案。翻看报道,近年来类似事件频频出现。对民众而言,无论健康还是“美”,都是合法权益。被损害了也该得到足够的补偿。
在这方面,已经有地方开了好头。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几名原告分别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退一赔三的判决。这不乏借鉴意义,各地不妨以此为蓝本,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赋予医疗美容受害者以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长远来看,或许可以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秉持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精神,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而保护公民“美”的权益,最终也能彰显法治之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