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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专项监督公安执法办案不间断
发布时间:2016-12-12 15:23 |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紧密配合,共同推进三项改革,即探索建立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司法监督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机制。

这三项改革取得了哪些新进展?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选取改革试点单位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赵志强

一男子潜入江西省南昌市桃苑住宅二区,趁四周无人,盗窃他人电动车一辆,正要逃跑时,被小区保安抓获扭送派出所。公安机关在未对赃物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就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予以刑事拘留。

检察官查阅案卷后,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并进行执法监督。后经估价,魏某盗窃财物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最终作出撤案处理,对魏某由刑事拘留变更为治安拘留。

这是江西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司法监督机制的一个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年来,江西省检察院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为契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主动作为,找准工作着力点,结合实际开展对刑事拘留专项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

找准问题边查边改

早在2010年3月,江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就联合监所处,选择吉安市、吉安市青原区、吉州区、永丰县以及南昌县公安局5个单位2009年度刑事拘留后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专项调研。

江西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吴海丽告诉记者,从调研情况看,大部分案件处理适当。但也有少数案件存在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应刑拘而刑拘、违法延长刑拘期限以及以罚代刑、违法撤案等现象。

如王某等3人涉嫌赌博案,3名犯罪嫌疑人组织40余人聚众赌博,涉案金额5万元,本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却作撤案处理;又如甑某敲诈案,公安机关对甑某盘查时就已查明其犯罪时未满16周岁,仍立案对甑某刑拘,导致立案后第二天就撤案。

吴海丽介绍说,有的公安机关存在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如某县公安局办理的庄某二人合同诈骗案本系经济纠纷,但因受害人上访,地方领导出于维稳考虑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刑拘,后又因嫌疑人偿还了受害人货款而作撤案处理。

调研还发现,有的公安机关对于一些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案件未积极组织警力进行侦查,或侦查力度有待加强,导致案件悬而未决;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未能及时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

为此,2010年5月,江西省检察院联合江西省公安厅下发工作方案,对上一年度全省公安机关刑拘后未报捕案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及时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吴海丽说,此后的6年多来,江西各地类似这样的专项监督检查从未间断过。

堵住刑事执法漏洞

这是一起案情比较简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犯罪嫌疑人杨某面对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债务,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

2015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执罪对杨某刑事拘留。之后,又以“结伙作案”为由将杨某的拘留期延长至30天。

检察机关介入后认为,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表明杨某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系结伙作案。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拘留期限应为7天,公安机关却延长至30天,属于程序违法。

很快,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公安机关的行为得以纠正。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从公安机关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上看,某些延期理由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这些理由有可能是案件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却不是法定的延期理由,如涉嫌其他犯罪需查证、案情复杂、需赴外地取证等。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说,检察机关的及时监督,有效堵住了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措施上存在的漏洞。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执法行为,江西各地检察机关均加大了对适用刑事拘留中违法问题的监督。南昌、赣州、吉安、抚州、景德镇等地检察机关分别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适用情况特别是刑拘后未报捕案件的专项监督检查,逐案梳理、登记,一一纠正发现的违法问题。

司法监督成为常态

几天前的一大早,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史志琴就来到西湖派出所,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和案件办理台账,通过询问承办人等方式,对最近一个月派出所办理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进行监督。

除了西湖派出所,史志琴还挂点筷子巷和广润门两个派出所,每月巡查是她的例行工作。据了解,西湖区检察院在辖区13个基层派出所全部设立了检察官监督办公室,侦查监督科检察官每人负责挂点两至3个派出所,定期前往检查监督。

在抚州,自2012年起,抚州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普遍进驻派出所,定期不定期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立案案件及治安处罚案件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了解、发现并监督纠正公安机关的不当刑拘及案件处理,同时介入侦查重大疑难和敏感案件。

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晓泉介绍说,2010年专项调研和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江西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工作配合的意见》,提出建立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并完善了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形的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方式,建立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案件事先征询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建立健全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罗晓泉说,通过建章立制,江西检察机关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已形成机制,成为常态。为密切信息沟通,江西省检察院还出台了《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联合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拘犯罪嫌疑人收押、释放情况,以便发现问题,监督纠正。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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