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辽宁营口宋女士向媒体反映,小区内别墅存在大量违法扩建现象,但“为什么比我扩建面积大很多的别墅都好端端的在那里没有被处理,还有正在施工的违建,要拆除也应都拆除。”宋女士表达了不平:“只有我家被拆……我想知道公平到底在哪里?”
按理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选择性执法却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宋女士碰到的就是这种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指执法者恶意或有偏见地处罚特定的违法者,放过其他违法者。在中国,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在一些领域存在较多。譬如说,一大群人闯红灯穿马路,警察只处罚了一个,而之所以逮住这个,是因为他态度不好,而要从重处罚。这个被逮的当然不服气,为什么不处理其他人,就处理我?再譬如,税务局去查税,盯住了一家企业,同样事项对其他企业没处罚,只处罚了这家。这家企业当然不服,凭什么让我吃亏?
选择性执法造成的第一个后果是,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淡漠而越来越钻营于走后门。有一个真实的笑话说,手机刚普及时,人们交通违规时的第一个反应是,拿出手机给在交警队的熟人打电话,即使没有熟人也要装出样子来,这样执法者看到他有关系就会放他一马。这就是一些领域暗流涌动的选择性执法带给人的负面效应。单就从营口拆违事件来说,选择性执法给宋女士的教训是:她因此坚定地认为,为什么就拆她家而不拆别人家,是因为别人有关系有后台而她没有,她从中吸取的教训不是对法律的敬畏,而是羞耻于毫无后台导致整个小区都在违规而唯独她家被拆,她在这个圈子里没有脸面可以混下去了。
这很容易产生“破窗现象”,“这扇窗户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的空间中躲避,而不需主动遵守法律。这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构成严重挑战,对法制秩序是一种严重损伤。
选择性执法更容易衍生另一个问题:给执法腐败提供操作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我国正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即相信良好的法律都能得到严格执行,因而愿意自觉遵守法律。法律信仰不是凭空形成的,也不是靠空洞的宣传教育可形成的,根本上,它是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慢慢形成的,特别是严格公正的执法活动对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
选择性执法在执法力量不能覆盖全领域时是可以实施的,但它不能是普遍的手段,特别是在力量充足时,因为这会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误导人们去相信“权钱交易”“走后门拉关系”等种种不良风气,而不是相信法律,由此,法律信仰也就无从确立。显然,选择性执法制造了新的不公平,也使法律失去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