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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还须鼓励公众参与
发布时间:2016-08-26 14: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城管执法既要制定部门规章强化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也要引入公众参与互动机制,保障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

  8月19日,住建部公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此举表明城管执法终于迎来了“基础性的”“覆盖面广的”“综合性的”法律保障。

  总结基层执法经验,并将成功做法逐步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法律规范才有可靠的实践基础。笔者认为,城管执法既要制定部门规章强化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也要引入公众参与互动机制,保障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执法成效。

  《意见稿》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明确了城管执法主体,并要求推行城管执法规范化。公安部日前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全国百万民警进行集中培训,要求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的做法,值得城管执法学习借鉴。自媒体时代,城管执法也一样会面临类似公安机关镜头下执法的考验,城管执法过程处于被公众检视的状态,这是城管执法接受公众监督绕不过的关口。镜头下执法是城管执法者和被执行对象共同的法治保护层,既能让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又能保障公众对执法行为的直接监督,实际上也是对执法者规范执法的有效保护。

  城管执法还可借鉴环保公众参与办法,畅通公众举报途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也应当制定类似的鼓励公众举报办法,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城管执法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及时履行对举报人告知调查处理结果的法律义务,维护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正当权益。城管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公布典型执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增强公众对城管执法的信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城管执法,进一步夯实城管执法的群众基础,凝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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