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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须以可预知的方式行使
发布时间:2016-08-17 15:36 | 来源: 检察日报


 

执法权须以可预知的方式行使

  生活中,人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法者能够公正执行法律。静态的法律文本无法达到最理想的公正,它需要执法者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倘若执法权“任性”,那么法律的公正价值很可能被掠夺。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以什么方式“运送”正义,不仅关系诸多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公民权利,更关联整个国家的执法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尤其在今天这样一个众声喧哗的互联网时代,如何按照法定的精准流程执法,尽量杀死执法细节中的“魔鬼”,将规范执法落实到“每招每式”,则考验着公安机关执法的水平与智慧。

  客观而言,警察执法多处于社会矛盾冲突一线,距离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最近,老百姓(603883,股吧)对执法的直观感受力也最强。这决定了警察执法更要关注自身行为的规范化,自觉接受民众监督,对外展示文明公正执法形象。公安部此前专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特别要求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的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这体现了公安机关对执法现实问题的反省,以及对民众监督诉求的回应,反映出警察执法主动适应“全民直播时代”的努力,因而引起了舆论的热议与好评。

  合法正当的执法,理应经得起民众围观和拍摄。只要不涉及秘密、不侵害执法中他人的合法权利,公民拍摄执法就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公安机关将警察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纳入执法规范,是引入“在场的监督”以倒逼执法规范化的具体举措。这种“在场的监督”不仅降低了监督成本,提高了监督效率,激发了公民监督能量,更重要的是它打开了传统执法权封闭运作的格局,将执法权倒逼进一个可视、可监督的“玻璃房”内,一部部手机如同一双双紧盯执法的“火眼金睛”,对执法者形成强大的现场威慑,从而大大减少违法执法、暴力执法现象。

  “权力必须以可预知的方式来行使。其所以可预知,要依靠建立起可在诉诸暴力之前运用的一套正式法律规章和诉讼程序结构”。执法权须以让公众可预知的方式来行使,而执法权向社会开放须借助于严密的规范设计。仍以前述“在场的监督”为例,要确保手机拍摄执法产生出良性的监督效能,还需要严密的规则设计和配套的制度跟进。何谓“不影响正常执法”?警方随便以执法涉密为由拒绝公民拍摄又当如何?公民拍摄受到民警干预该如何救济?都需要着眼实践中经常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设计,以明确的标准和有效的救济机制,厘定公安执法的规范化界限,导正公安执法的文明习性。

  执法者身负重任,手持利器,要满足执法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双重需求,必须求助于完善、规范、可视的流程,这既是公安执法实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实现外部社会监督的条件。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要义在于实现执法从“自我扩权”向“自我限权”转变。我国公安机关体大量多,各地民警法治素质参差不齐,整个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因此,让执法权以可预知的方式行使,还需要从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等方面,强化警察执法的“内功”,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打造一套可视、可评价的程序标准和行为规范,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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