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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如何严格又文明(法治头条)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8 | 来源:人民日报


 

编者按:执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我国,公安、工商、税务、食药监等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执法队伍。但近年来,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的事情屡屡被曝光,不仅损害了执法机关的自身形象,也损害了执法公信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不文明的执法环境下,受伤害的既有执法对象,又有执法主体。本报推出“关注文明执法环境系列报道”,希望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相互配合,凝聚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共同营造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共同创造安全幸福的美好生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又对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操作流程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怎样才能把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记者进行了调查。

“高压线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

6月29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名孕妇,在受到派出所传唤近8个小时后流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民警在口头传唤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导致发生流产的损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应当赔偿医疗费损失。

执法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社会秩序,是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除了公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同样存在执法不文明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导致整个执法群体不断受到质疑,遇到具体事件时甚至陷入“说什么都不信,怎么干都不行”的“塔西陀陷阱”中。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在其编写的《中国城管网络形象分析报告》中剖析了造成城管执法不文明的原因,包括规范性文件不完善;执法缺乏认定与处罚标准;部分执法人员重“权力”而轻“权利”;为了消除违法现象,采取不当手段,很少考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等。

事实上,这些原因也是导致其他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的重要因素。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基层派出所所长反映,现在公安机关对于文明执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从执法态度到执法程序都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但之所以还会出现不文明执法行为,就是因为个别警务人员缺少“高压线意识”,在执法遇到困难时,往往不是通过正常程序、正常方法解决困难,而是想尽快突破。尤其是遇到被管理人阻碍执法的时候,执法人员会在情急之下作出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仅导致正常的执法行为被质疑,而且执法正当性也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始终要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依法依规执法,对粗暴执法、暴力执法零容忍。”这位派出所所长表示。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是有机整体

“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执法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文明执法应该是在满足了严格执法之后的要求。”记者在采访中,听到许多执法人员都持有类似观点,认为严格执法是基础,而文明执法只有在严格执法的条件被满足后,才能考虑。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到底应该是什么关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应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非分层的要求,而是统一的整体,不仅要强调严格执法,同时也要强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畸轻畸重。

如何实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城管执法局的做法或许值得借鉴。为了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随意性的问题,该区推行了“标准化执法”,设置指挥、案审、执行、服务、队伍管理、效能监察等“六个中心”,确保执法在法治化轨道高效运行,同时将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执行权相分离,还为72种常见的违法行为“量身定制”了一套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管的标准化执法换来了百姓的理解、赢得了群众的称赞。一位水果店老板说:“该咋办就咋办,城管要处罚我,就必须拿出证据,让我心服口服。”对此,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表示:“城管,要收复重拾百姓信任,关键就在于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衡量和判断执法工作的成效,既要看法律效果,更要看社会效果。执法人员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改进执法方式,理性文明执法,强化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只有努力做到法、理、情融于一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才能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

提升素质能力是关键

执法为民,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不仅仅是从法律上、技术上落实的规范文件,更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公仆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全国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也强调,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为支撑,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水平。这些都对执法人员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

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进行视音频记录,且至少保存6个月,如果记录被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或者当事人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应当永久保存。

《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表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有利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同样也是对警察的保护,“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在这个人人都有摄像机、麦克风的时代,执法活动时刻处于公众视野内,接受着“放大镜”的审视。这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有着复杂的情感,事实之中有着难解的缘由。如果单纯从法律技术角度处理,有时候不仅难以有效解决,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

因此,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增强依法履职、尊重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尤为重要。执法人员既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又要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既要严格遵守法律,又要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如此才能实现案结事了,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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