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发改委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发改委表示,规范商业银行收费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一环。在近年来一系列治理举措下,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如收费项目大幅减少、贷款捆绑收费现象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现了强制将流动资金贷款转为承兑汇票推高企业融资成本等新问题,与贷款挂钩只收费不服务,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问题仍然存在等。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发改委公开数据显示,近五年已经对银行业开出了23.9亿元的巨额罚单。其中,2013年10月到2014年底,发改委对各类商业银行的150家分支机构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不过,去年以来,整体情况得到一定规范,第三方评估显示,62.59%的企业认为,与前几年相比,银行涉企收费治理取得积极进展。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提出,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其中,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
在发布指南的同时,发改委列举了商业银行巨头们只收费不服务、超出价目表收费、违规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成本、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6大类17个典型案例。这期投资周刊,我们摘选了其中与个人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银行收费违规案例,市民到银行办业务时,需要特别留意。
案例一 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只收费不服务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A银行向38名个人客户收取了个人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200万元,收费后服务质价不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问题。发改委认为,银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没有实质性内容。向这些个人收取理财咨询报告手续费后,银行主要服务仅是出具一份《综合规划报告》。如有的客户月收入几千元,但财务报告按照月收入几万元提出建议。
二是没有服务记录。个人收费后缺少书面成果和服务记录,无法体现银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是通过向客户了解,A银行收费后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基金、保险、贵金属、理财产品等产品投资讯息,属A银行拓展业务常规工作,服务针对性不足。
案例二 超范围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根据某银行价目表中公示内容,小额账户管理费是对余额低于200元的账户按照1元/月的标准收取。
但该行对A客户在发卡之日起1年后,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月初按照卡内实际余额的10%计收账户管理费,直至账户余额为0。账户余额在10元以内(含10元)时,一次性全部扣除。
案例三 将委托贷款手续费转嫁由借款人支付
A银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共办理委托贷款业务76笔,全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合计金额1535万元。
根据A银行收费价目表的规定,委托贷款服务内容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处理”,这表明委托贷款服务是银行为委托人服务,应向委托人进行收费,除非委托方与借款人达成协议由借款人承担。
在委托人未与借款人约定的前提下,A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委贷手续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案例四 转嫁贷款抵押登记费
A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支出抵押登记费,而是由借款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而A银行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显示未支出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转嫁由抵押人承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根据这一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故A银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现象。
案例五 向贷款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A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分别以1888元、3888元、5888元、8888元的标准(或其中两个标准以上)向57名办理个人贷款的客户捆绑强制收取个人汇款套餐手续费。
发改委表示,调查中发现,该行违规下发通知要求在办理个贷的同时配比业务收入。该行于2013年7月26日给行内个贷团队下发了《关于加强服务收入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29日起上报审查的个贷业务必须逐笔配比服务收入,服务收入除满足执行利率与定价利率之间利差50%左右标准外,原则上还要不低于贷款额的2%。
此外,该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情况说明》,明确写明借款人同意缴纳汇款套餐费。其中,有调查人员向行领导起草的关于某借款人《情况说明》中,写有“借款人同意缴纳财务顾问费,即同时办理我行的8888元和5888元的两款汇款套餐业务”的表述。
案例六 违规收取明令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2011年7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进行了暗访和检查。检查发现,一些网点存在7月1日后违规继续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与《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要求相违背。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总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分别致使其银行营业网点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
针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7月1日至5日违规收取的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责成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违规收费全额退还给客户;对于7月6日后仍在收取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还要处以违规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
对于部分商业银行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时间的行为,8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有关银行作出罚款180万—20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