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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必须持证执法无编制人员不得领证
发布时间:2016-07-05 14:16 | 来源: 现代金报(宁波)


 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不仅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而且还说明了哪些人可以拿证,哪些人不可以,例如不在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内的,以及被开除公职的,都是不能领执法证的对象。

记者 陆李翔

行政人员执法须持执法证

无编制、被辞退者不能拿证

所谓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而证件就是他们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都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拿证可不是件容易的事,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应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专职从事人事、财务、文印等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除外),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按照规定程序才可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我们在生活中多多少少都有这样的印象,街道、警察、城管等单位组织在执法时总要带上一些“协管员”一起做事,其实这些人都没有“执法证”。

记者了解到,《办法》除了详细说明哪些人可以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外,第八条还专门指明了哪些人是不能领执法证的:所在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在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内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其他依法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这意味着,我们常说的没编制的“临时工”无法领证执法,而那些犯过事的,被开除被辞退也是如此。

执法证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被扣押后也不能从事执法活动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行政执法证》限于执法人员本人在实施行政执法时使用,禁止涂改、复制、转借等方式使用,所以在“一人一证”的前提下,把执法证借给别人使用是行不通的。

同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予以注销: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新的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相当严格,即便是拿了证的人,也有可能被取消执法权力。按照规定,执法人员在履职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及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其行政执法证件还要被暂扣或者收缴。

通常来说,暂扣执法证件的期限是30日,在这段时间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光如此,被扣证的人还要“补补课”,参加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安排的培训、考试。而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2年内都不得重新申领。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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