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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现场执法活动民警须全程录音录像 资料不得删改
发布时间:2016-07-05 14:14 | 来源:大河网(郑州)


 核心提示|一段时间以来,由警察现场执法而引发的警民冲突屡屡在网络舆论场上刷屏,多起案件都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结之中。在自媒体时代,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证明,当事警员的自述、甚至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都比不上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来得直观。从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下面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6种现场执法活动须视音频记录

《规定》要求,对于6种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是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是当场盘问、检查;

三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执法过程记录应全程不间断

该规定明确了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4种视音频资料永久保存

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类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要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这3种情形要追究相关责任

对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据央视新闻

链接

雷洋案警察未用专业执法记录设备

5月11日,北京昌平警方通报雷洋涉嫌嫖娼在查处过程中突发死亡的情况续报。内容显示,5月7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洋从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洋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

此前,雷洋家属一直要求警方公布执法记录仪当晚的记录,但一直未获回复。

 

5月11日,北京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永瑞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便衣民警使用的是手机摄录。 据人民日报(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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