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法律是无情的。这种无情,不仅在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可通融,而且在于执法过程的严肃和严谨。正因如此,情与法的矛盾,在法治题材的文艺作品中比比皆是,似乎是一个创作中永远无法绕开的话题;现实版的执法故事中,情与法的纠结与冲突,更是屡见不鲜。
其实,当法治思维真正转化为执法者行为习惯的时候,法律的冷酷面孔背后并不缺乏柔情和暖意。《广州日报》近期报道:该市海珠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一起受贿案时,晚上10点才去敲开嫌疑人家门,并在其家中住了一夜,直到第二天早上,嫌疑人送其小孩上学后,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报道称,这是该院反贪局“柔性执法”的一次实践。
提到“柔性执法”,赞同者有之,质疑者亦不乏其人。赞同的缘由,源于执法中的过多“刚性”,给执法对象及其家属造成本不应有的伤害。多年前,执法机关在抓捕一名吸毒嫌疑人时,置其不满三岁的小女孩于不顾,致其独自在家活活饿死,此案例至今令人无法忘怀;现实中也不乏把“刚性执法”做到极致的:当着执法对象年幼孩子和年迈长辈的面,对其任意使用暴力;滥用警棍、手铐等戒具;动辄查封没收财物,或将当事人强行带走;警车在小区或嫌疑人门前呼啸不停,令人毛骨悚然——“柔性执法”与此相反,给执法过程带来温情,理应受到欢迎。
对“柔性执法”提出质疑者则认为,鉴于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执法过程的变通性不宜过分提倡,否则,可能助长人情执法,或在执法活动中以情作秀,使执法行为背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
对“柔性执法”赞同也好,质疑也罢,实质上是对法治思维与人文情怀二者关系的不同理解:二者是两个不共戴天的仇敌,还是一对外冷内热的情侣?既讲严肃执法又讲执法中的人文关怀,这是一个南辕北辙的悖论,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恐怕只能从法律自身的特点和法的功能作用两个方面去探究。
从海珠区检察院“柔性执法”的实例可以看出,办案人员正是出于严格执法,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他们才不失时机上门守候,这是尊重法律应有的刚性;而当他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年幼的孩子正在家中睡觉,且由其父亲照看,于是决定避开孩子亲眼目睹父亲被抓的场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其父亲受到法律的追究,而给孩子心中留下的阴影。这个执法中的“柔性”,不但没有消解法律本身应有的刚性,而且更加彰显了法律的可敬、尊严与权威。反之,如果不管孩子是否在场,把嫌疑人一抓了之,甚至如当年有关部门抓捕吸毒嫌疑人时那样,让可怜的小女孩眼睁睁地看着母亲被抓走,任其独自在家千呼万唤无人照应,最终活活饿死,这样的结果,与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何其背道而驰!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有句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法律因人类文明的需要而产生,亦因克服人性的弱点、修复不良行为带来的负面效应、建立并维护人类和谐社会秩序而实施。故在一切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既要考虑法律规定本身的严谨、严明和严肃,又应尊重法治的终极目标,即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把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具体关怀、对人的尊严和人的个性的尊重,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相关人员现实处境的悉心关照,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性执法,文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