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诸多个行业管理部门。《条例》依据《旅游法》上位法,结合这些年来比较成熟的政策,把比较成熟的政策转化为稳定的地方法。
《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旅游业主管部门是文化和旅游部门,内容充分体现了以立法促融合,以融合促发展的思想,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方法途径进行了试水和探索。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文化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了文旅部门对旅游业的行政执法权。
[法条]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法条]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文化和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文化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