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
从报道可知,公安机关不仅在6种执法现场需要录音录像,还对执法现场环境、现场人员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的摄录都有规定。可见,《规定》不仅极尽详细,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对于执法文明而言,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技术对于世界的改变,往往是革命性的。现在,对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早已不存在过多障碍。对特定的现实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也早已成为共识。此前,公安执法多次引发沸扬的舆论事件,事件引发关注后,录像总是莫名其妙缺位,不仅伤害了公民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构的形象。
公安部出台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被执法对象,也有利于保护好执法人员的权益。现在,约束已经给出,如何保证它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应成为各方认真思考的问题。对此,《规定》对破坏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明确表示要追究相关责任。前置的责任追究,当能衍生出部分威慑力。与此同时,还需要打破一些传统的认知与观念。如在传统观念中,要求警方出示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执法过程不间断拍摄,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冒犯、挑衅,此种观念也需要被迅速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