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国家药监局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有效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提升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依法监管行政能力。
全面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是国家药监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举措之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药品监管法治化的现实需求。国家药监局成立后,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司法部最新要求和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出台了《办法》。
《办法》明确了公职律师职责、权利和义务。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司法部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国家药监局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机关公务员。职责包括: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国家药监局起草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初步审查;受所在司局或者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指派,调查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办法》规定,国家药监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对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和考核、档案、表彰奖惩机制。在各司局间合理统筹调配公职律师。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目前,国家药监局有公职律师22名。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按照《办法》要求和司法部工作安排,对公职律师加强统筹管理,建设一支具备扎实法律理论基础、精通法律实务、熟悉监管业务的公职律师队伍,为我国药品监管事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