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污染地块、特定区域(流域、行业)甚至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除了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未来或还要进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这是环保部制定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明确要求。
《办法》称,对于公众对环境污染影响健康问题反复投诉,并经专家委员会研究确有调查必要的等情形,环保与卫生计生部门可共同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
据环保部介绍,《办法》已经原则通过该部部长专题会审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
环境与健康制度安排存在空白
2007年,卫计委(原卫生部)和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等18个部委局曾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环保部认为,从终期评估结果看,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长期缺乏制度要求,对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协作模式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环保部门对于是否应该承担环境与健康工作、如何履行环境与健康职责还存在困惑。
全国政协委员吕忠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计划》没有解决环保部门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在她看来:“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各部门‘争权诿责’的问题突出。”
“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仅为原则性规定,如何使这项工作尽快走出单纯依靠行政管理模式、进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既是保障相关法律条款落地、也是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迫切要求。”环保部称,我国环境与健康立法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比较稳妥的方式是从出台部门规章入手推进环境与健康工作,经过一段时间试行,待条件成熟,择机推动其上升为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制度。
因此,环保部加快了部门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制定步伐。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国家标准《环境与健康现场调查技术规范横断面调查(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期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
部省设立环境与健康专家委员会
根据《办法》,环保部负责建立和健全以防范健康风险为核心的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拟定相关法规、规划,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检查和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与健康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办法》提出,环保部和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应设立环境与健康专家委员会。
“环境健康风险监测结果表明环境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的;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人群体内特定环境污染物或其代谢产物浓度显著增高,或有与环境相关的疾病高发,商环保部门协助开展调查的。”《办法》规定,包括这两种情形在内,环保与卫生计生部门可共同开展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环境污染已经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办法》,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将涉事排污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将相关污染物作为排污许可内容列入涉事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将确实存在较高环境健康风险的区域纳入监测范围,实施动态监测等。
建设项目应进行健康风险评估
《办法》提出,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特定区域(流域、行业、建设项目和污染地块)等应进行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对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进行审查时,环保主管部门应将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作为审查内容之一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对于《办法》的这一要求,环保部指出,具体做法是,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提出,要求环保部门在组织对规划环评报告进行审核时,要求规划环评对环境和公众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分析环境健康风险;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如涉及公众健康问题的,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后评价内容。
对被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办法》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组织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
本报北京3月2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