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月17日,记者从省委政法委获悉,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省委政法委将2016年各地各部门上报违反“三个规定”的4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这4起典型案例分别为: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蔡吉峰过问案件。 2009年12月、2010年5月,蔡吉峰受亲友之托先后两次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打招呼,分别为两个案件的当事人请托说情,并邀请徐某私下会见当事人亲友、收受款物。鉴于蔡吉峰能积极主动交代相关问题,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蔡吉峰警告处分。
蚌埠市蚌山分局国保大队原副大队长陈磊过问案件案。 2015年4月16日,蚌埠市发生一起持枪聚众斗殴案件。案发后,陈磊受犯罪嫌疑人苗某所托多次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警务秘密,导致专案组抓捕难度增大,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陈磊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教导员许松柏、肥东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烈胜过问案件案。 2016年6月,许松柏、李烈胜受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委托,违反规定与该案受害人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商谈中,许松柏言语较为粗俗,协商过程被陈某录音录像并通过网络传播,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有关规定,许松柏、李烈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员陈再到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案。2013年,陈再到办理一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法得到13万元赔偿款。2014年4月,申请执行人为表示感谢送给陈再到人民币2000元。陈再到已于组织调查期间,退出违纪所得2000元。鉴于陈再到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通报指出,这4起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省少数政法干警法治观念淡薄,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各地各部门务必引以为戒。 (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