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工作意见》,在全省党的领导干部中全面实施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今后,全省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必须在同级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意见》明确,述责述廉对象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对各级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议的人员,包括同级党委(党工委)委员、纪委(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各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议的人员,包括同级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派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述责述廉由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度安排一次。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在同级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述责述廉情况进行现场点评。评议人员结合述责述廉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对述责述廉对象的具体评议意见,无记名填写评议表。述责述廉对象对评议意见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在同级党委常委会(或党组)会议上报告。述责述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福建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