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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从犯初次抢劫可免刑
发布时间:2016-01-20 16:16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审理抢劫案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明确,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意见》规定,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

    《意见》明确,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意见》规定,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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