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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检察院未采纳监督意见应作解释
发布时间:2019-09-04 14:48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9月2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规定》共30条,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根据《规定》,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           

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各级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规定》明确,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规定》要求,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活动,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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