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刘子阳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部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机构登记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鉴定人登记办法》)。
《机构登记办法》将准入资金从原来的二十万提高到一百万,赋予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和违规处罚职责,将跨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改为“备案”避免了重复审批。此外,新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新增对擅自变相设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等情形的处罚。
《鉴定人登记办法》新增限定每名鉴定人的执业类别一般不超过二项,防止一人多项执业的不规范现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执业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此外,《机构登记办法》明确规定推进信息技术应用。新增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利用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和核查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删除省级名册在本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和司法部名册在全国每五年公告一次的规定,改为电子名册实时公告和更新。